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冕宁县国家储备林及特色产业项目(一期)(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融资+运营标段的招标文件

四川省 其他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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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800,000元
控制价(最高限价)1,249,072,260元
评标办法见招标文件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冕宁县国家储备林及特色产业项目(一期)(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融资+运营标段

答疑及补遗文件02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1、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P5页投标人资格要求3.1.2业绩要求中的运营业绩要求明确为“经济林种植管护或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及运营、中药材加工及运营”(业绩须以合同、协议或中标通知书体现)。而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P41页2.2.5(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第4点规定的企业类似业绩中描述为“林业运营业绩:2022年1月1日(含)至今具有一个包括中药材种植/养殖或中药材种植基地建设中药材加工的林业运营业绩得4.0分。每增加一个业绩加2.0分,本项最多得8.0分。(以合同或协议或中标通知书为准,同一公司多个独立签订的土地租赁或购买协议用以建设种养殖基地的情况,算多个业绩;2022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合同,至项目投标截止日期仍然正常运营的项目,算有效业绩)”。

两者关于业绩范围、时间界定的表述存在不一致,请对此两条要求作明确解释。

回复:业绩类型以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P5页“投标人资格要求3.1.2运营业绩要求”为准,即“2022年1月1日(含)至今具有一个经济林种植管护或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及运营或中药材加工及运营业绩得4.0分。每增加一个业绩加2.0分,本项最多得8.0分。(以合同或协议或中标通知书为准,同一公司多个独立签订的土地租赁或购买协议用以建设种养殖基地的情况,算多个业绩;2022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合同,至项目投标截止日期仍然正常运营的项目,算有效业绩)”。

2、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 P5页投标人资格要求3.1.1资质要求规定“运营单位: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一定的融资能力”。请问运营单位需提供哪些材料,方可证明满足“具备一定融资能力”的要求?

回复:运营单位可通过提供第(1)项及(2-7项)中任一材料,证明其具备一定的融资能力:

  1. 承诺函,加盖公章;
  2. 资金实力类: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如公司银行流水证明、公司股东或法人银行流水证明);
  3. 财务状况类:近年度财务状况文件(如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体现资产负债、现金流等情况);
  4. 授信支持类:银行出具的授信证明(明确授信额度、有效期等关键信息);
  5. 合作意向类:项目专项融资意向协议、投资机构出具的投资意向协议;
  6. 方案规划类:针对本项目制定的专项融资方案(需明确融资渠道、额度、偿还计划等核心内容);
  7. 历史融资履约记录材料;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2.5(3)运营方案要求“投标人在该项目外再选择至少3个项目进行投资并对具体实施情况及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承诺(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本项目运营单位为牵头人,此处是否指运营单位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即可,并由运营单位承担投资义务。

回复:本项由牵头人做出承诺并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即可。

4、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5条“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中,要求“本次投标不提供”。而招标文件P170“(五)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附注要求“若为联合体投标,所有成员单位均须提供”。两者是否需要提供近三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的表述存在不一致。请问以哪条规定为准?

回复: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5条“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中,要求“本次投标不提供”。而招标文件P170为投标文件格式表,应该按照投标文件格式要求附上原表,不得删除。

5、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P5页投标人资格要求3.1.2业绩要求中的运营业绩要求明确为“经济林种植管护或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及运营、中药材加工及运营”(业绩须以合同、协议或中标通知书体现)。

鉴于为联合体投标,如联合体中有多家运营单位,请问由运营单位中任一出具的上述对应业绩,是否均能认定为满足本项目业绩要求?

回复:是。

6、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4页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中的2.6(4)融资:全面配合协助业主进行银行贷款融资,编制融资方案,确保银行贷款资金按计划到位,帮助业主控制融资成本。全面足额按项目分批出资购买业主经营权。2.7项目运作模式:通过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融资+运营方式完成项目建设及后期运营,负责工程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通过投标人牵头运营单位主体,按项目分批以购买经营权方式向国储林主体公司即沃森公司注入资金。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9页1.3.1招标范围中的(4)融资:全面配合协助业主进行银行贷款融资,编制融资方案,确保银行贷款资金按计划到位,帮助业主控制融资成本。全面足额按项目分批出资购买业主经营权。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5(3)运营方案中2、购买经营权资金配比:(中标人以向招标人购买项目经营权方式解决)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20%资金约人民币2.5亿元计算,将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完成情况逐步全额到位,由牵头单位编制资金到位时间表并对到位情况及具体实施情况进行承诺(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该资金编制阐述全面科学、明确合理、可行性、符合项目实际需求等方面进行评审。优得5分,良得4分,般得 3分,无得0分,本项最高得5分。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中一、工程概况中6.工程承包范围:(4)融资:全面配合协助业主进行银行贷款融资,编制融资方案,确保银行贷款资金按计划到位,帮助业主控制融资成本。全面足额按项目分批出资购买业主经营权。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产业运营部分“冕宁县国家储备林及特色产业项目(一期)建设项目运营管理协议”中第二条实施流程及条件中3.乙方需向“项目运营管理公司”注入资金,用于购买项目经营权。(具体详见本协议第五条)。第五条项目经营权中1.乙方需向“项目运营管理公司”注入资金,用于“项目运营管理公司”向甲方购买项目经营权。该笔资金需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配比(不低于20%)进行计算,根据项目工程建设实施进度完成情况分批次全额到位。第八条违约责任中1.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项目运营管理公司”注入用于购买项目经营权的资金,甲方有权终止协议。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2、项目运营由项目运营团队与县国有平台公司共同组建项目运营公司。运营团队明确运营牵头主体单位,制定经营权资金到位情况时间表,签订合同前出具人民币2.5亿元银行资金证明,按项目分批以购买经营权方式向国储林主体公司即沃森公司购买项目经营权。否则,业主单位有权不予签订合同,重新招标。3、经营权资金的配比: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20%资金约人民币2.5亿元计算,并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银行存款 0.5亿元资金证明(联合体投标单位均可提供),将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完成情况逐步全额到位,首笔金额将按照第一批林地流转完成情况、第一批项目实施体量和银行放款要求匹配到位。(例如:第一批林地能够完成流转5万亩,按照项目投资额为 5 亿计算,资本金将匹配到位 1亿,银行放款为 4 亿元)。项目资本金方案投标人自行编制,并对到位情况及具体实施情况进行承诺(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8、购买经营权后由运营公司全额承担并直接向银行还本付息。

请问:招标文件中,融资主体与运营主体,是否可以存在关联性?

回复:融资主体与运营主体,可以为同一企业,也可不为同一企业,以不超出联合体成员数要求为准。

7、本项目以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融资+运营方式招标,要求以运营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成员在联合体协议书中会明确各自分工和责任。但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三、联合体协议书”模板中要求“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质疑:项目实际履约中联合体协议书中各成员已按各自分工和责任履行义务,而招标文件模板中“牵头人签署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均需要其他成员承担责任”,此项为不合理要求,疑似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要求修改联合体协议范本;且联合体成员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描述不清晰,存在除本项目之外的法律风险,要求修改联合体协议范本。

回复:将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三、联合体协议书”第三条修改为“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签署的关于本协议中第二条约定内容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贵方于2025年11月18日发布的《冕宁县国家储备林及特色产业项目 (一期) 勘察 - 设计 - 施工总承包 + 融资 + 运营标段招标文件》(以下简称 “招标文件”)中,关于 “关键岗位人员需提供本单位最近6个月连续社保缴费证明” 的要求,未豁免“在职人员无社保”的特殊合规情形,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请求贵方依法予以调整。

回复: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明材料和聘用合同;新聘人员提供招标公告发布前1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提供聘用合同。

9、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第三条“并提供投标截至时间前银行存款0.5亿元资金证明(联合体投标单位均可提供)”,如联合体成员提供了此项证明,是否认定为响应了第一章招标公告3.1.1资质要求中“④运营单位: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一定的融资能力。”

回复:此存款证明是指满足经营权资金的配比的证明文件。

10、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财务要求明确“近3年(限定在3年以内)无亏损(仅限于牵头单位,联合体其他成员无要求)”及第3.5.2条“近年财务状况”中要求“近3年无亏损(仅限于牵头单位,联合体其他成员无要求”。

鉴于我方(牵头单位)成立于3年前,而银行开户时间为2025年,实际具备完整财务核算与运营数据的周期为开户之后。请问能否以开户后实际运营期间的财务状况作为判定是否亏损的依据?能否界定为无财务亏损?

回复:以财务报表统计为准。

1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财务要求明确“近3年(限定在3年以内)无亏损(仅限于牵头单位,联合体其他成员无要求)”。而招标文件中P166“(二)近年财务状况表”附注要求“若为联合体投标,所有成员单位均须提供”。两者关于联合体成员是否需提供财务状况材料的表述存在不一致。请问以哪条规定为准?

回复: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为准。

12、如有安排两家牵头单位,分工为主牵头人和次牵头人,是否主次两家牵头单位都需要报名?

回复:只需一家牵头单位报名即可。

13、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2.2.5(5)设计人员配置“专业负责人(1 人):具有林业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 2 分”,本项目专业涉及面广,不应由林业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这样的单一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其他专业负责人。

回复:该项目内容为林业,投资额大,需体现林业专业的特点。

14、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1.3中“项目总负责人的要求:具有林业类高级及以上职称,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也可以委派联合体成员的人员”,但本项目为高复杂性的综合项目,涉及专业多,而林业类职称人员只是市政专业的子项职称专业,并不具备承担项目总负责人职能的能力。我单位质疑贵方在以特殊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市政园林、绿化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是否满足要求?

回复:该项目内容为林业,投资额大,需体现林业项目的专业性。

15、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5(1)承包人建议书评分标准承包人建议书(5分)中要求,与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六、承包人建议书要求格式不一致。

请问六、承包人建议书格式是否可以根据评分点情况自拟。

回复:是。

16、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5(3)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中分勘察设计大纲(8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8分)、运营方案(34分)与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七、承包人实施计划要求格式不一致。

请问七、承包人实施计划格式是否可以根据评分点情况自拟。

回复:是。

17、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2.2.5(5)施工人员配置“施工负责人:……同时具有林业类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加0.5分……”,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1.6中“施工负责人资格要求:具有二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

以上2处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专业(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和职称专业(林业类)不匹配,请问职称专业能否调整为建筑类或市政类或工程类专业,即: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2.2.5(5)施工人员配置“施工负责人:……同时具有建筑类或市政类或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加0.5分……”?

回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现将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修改为:2025年12月30日09时30分,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招标人:冕宁县沃森林业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0日

 

递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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