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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城镇文明北路300号翠绿园16#110、111、112号一二层商业用房出让(二次)

合肥市 其他 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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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城镇文明北路300号翠绿园16#110、111、112号一二层商业用房出让(二次)公告

项目名称

庐城镇文明北路300号翠绿园16#110、111、112号一二层商业用房出让(二次)

项目编号

2026AFNCJ00328

委托方

庐江县福利彩票服务中心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0551-66223680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6年10月26日9:00始至2026年11月15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6年10月26日9:00始至2026年11月16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转让标的情况

标的位置: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文明北路300号翠绿园小区16栋110、111、112、210、211、212房;证载权利人:庐江县福利彩票服务中心;共有情况:单独所有;权利性质:出让/市场化商品房;用途:商服用地/商业服务;房屋总建筑面积共485.18平方米(其中110房为70.85m2、111房为112.34m2、112房为60.02m2、210房为52.05m2、211房为129.90m2、212房为60.02m2);房屋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总层数:17层;房屋所在层:1-2层;不动产权证号:皖(2026)庐江县不动产权第0008971号、皖(2026)庐江县不动产权第0008975号、皖(2026)庐江县不动产权第0008973号。本次转让标的中的110房、111房、112房、210房、211房、212房均存在租赁关系。租赁期限至2027年3月11日届满。受让方需继续履行该租赁合同至合同期满。原承租方已出具书面承诺,将于租赁期限届满次日起10日内将出租标的腾空并移交受让方。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巢湖中信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巢中信评报字[2026]2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360.1201万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转让底价(万元)

360.1201

交易保证金(万元)

36

价款支付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按本公告“价款支付”的要求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价款支付要求:

1.一次性付款:受让方须在《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2.分期付款:受让方选择分期付款的,须在《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全部转让价款的25%支付首付款及全部交易服务费;自首期付款之日起,第2年至第9年每年对应日前各支付人民币30万元,第10年对应日前一次性支付剩余尾款。全部价款自首期付款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0年付清。若成交价高于转让底价,第1年至第9年付款金额不变,第10年尾款相应调整为成交价款扣除前9年已付款项后的余额。

3.受让方未按时支付转让价款的,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按《资产转让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意向受让方应在提交受让申请时明确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选择分期付款的,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具体付款安排以《资产转让合同》约定为准。

标的展示

转让标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翠绿园小区16栋110、111、112、210、211、212房,展示时间为本公告期内工作日8:00-11:30、14:30-17:30,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八项“联系方式-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踏勘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踏勘时须携带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转让条件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等情况,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办证费等),由交易双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无明确规定或可协商的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3. 受让方选择一次性付清的,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过户、交接等手续;受让方选择分期付款的,自转让价款首付款付清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过户、交接等手续。

4.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即本次转让最终证载产权方名称须和受让方名称一致。

5.其他特别说明: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政策及税费规定等,如因此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转让标的过户手续的,相关责任及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企业库注册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注册手续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

1.注册网址:[链接];注册办理流程具体请参见中心网站([链接])“办事指南”栏目中的“投标人”-“主体库登记”-“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2.注册咨询电话:0551-68110066。

注:已注册入库的意向受让方无须重新注册。

项目登记

1.登录:完成注册及认证的意向受让方可使用己方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2.登记:进入系统后,点击“网上登记”,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新增”按钮进行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请选择以下任何一家银行递交即可)

户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账号:1023701021001095993267307

户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合肥庐阳支行

账号:175251456028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及合同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成交人缴纳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后,交易保证金原额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利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原额划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交易服务费由委托人承担。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庐江县晨光路17号东方水岸写字楼3楼,联系电话:0551-87011303。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成交人支付,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收费标准为标的成交价10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96%;50000万以上部分,为0.20%。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链接]),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厉主任,联系电话:19159016511。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曹工,联系电话:0551-87011303,联系地址:合肥市庐江县晨光路17号东方水岸写字楼3楼307室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参考模板)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二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和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资料或承诺函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三条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文明北路300号翠绿园小区16栋110、111、112、210、211、212房,总建筑面积485.18㎡,不动产权证号:皖(2026)庐江县不动产权第0008971号、第0008975号、第0008973号。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巢湖中信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巢中信评报字[2026]2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二)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乙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已明确选择:□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选择分期付款的,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三)价款支付要求:

1.一次性付款:乙方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户名:庐江县福利彩票服务中心;开户银行: 工行庐江支行 ;账号:1302071009100172701 )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并同时向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足额缴纳交易服务费。

2.分期付款:乙方选择分期付款的,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全部转让价款的25%支付首付款,以及向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足额缴纳交易服务费;自首期付款之日起,第2年至第9年每年对应日前各支付人民币30万元;第10年对应日前一次性支付剩余尾款。全部价款自首期付款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0年付清。若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庐江县福利彩票服务中心)被撤销、注销,则本合同项下甲方全部债权由庐江县民政局承接,后续各期款项乙方直接支付至庐江县民政局指定代管资金账户,由庐江县民政局负责收款、监管及后续处置。

3.乙方未按时支付转让价款的,甲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具体付款安排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四)签约期限及逾期处理:

双方确认,乙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并按本合同及转让公告“价款支付”的要求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逾期不与甲方签订本合同的,甲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自转让价款首付款汇入庐江县福利彩票服务中心指定账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交接过户手续。(三)转让标的如涉及权证更名,只允许过户至乙方名下,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办证费)由委托方和受让方按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无明确规定或可协商的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一)关于标的租赁关系的特别约定

本次转让标的中的110房、111房、112房、210房、211房、212房均存在租赁关系,租赁期限至2027年3月11日届满。乙方承诺继续履行该租赁合同至期满。

(二)关于标的交付前欠费的特别约定

甲方应于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前,负责协调原承租人结清标的资产截至交付日所欠缴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网络费等全部费用,并提供缴费结清凭证。交付日后产生的上述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关于税费承担的补充约定

本合同中第六条所称"无明确规定或可协商的费用",双方确认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及附加、契税、印花税、登记费、测绘费等。其中法律法规规定由甲方承担的,由甲方自行缴纳;规定由乙方承担的,由乙方自行缴纳;未明确规定的,由乙方承担。

(四)关于产权证书及面积的确认

本次转让标的涉及不动产权证书共计三本(皖(2026)庐江县不动产权第0008971号、第0008975号、第0008973号),对应的六间房屋(110、111、112、210、211、212房)整体转让,不可拆分。过户时受让方名称须与乙方名称一致,不得变更至第三方名下。

(五)关于产权过户后房产租赁合同到期前房租收益的补充约定

标的房产现有承租方为安徽达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期限至2027年03月11日,该承租方租金已全额支付给庐江县福利彩票服务中心。自该不动产权过户登记至成交人名下之日起,至本租赁合同到期日(2027年03月11日)对应时段的租金收益,由庐江县福利彩票服务中心在产权过户完成后,结算并支付给成交人。相关税费按税法规定各自承担。

(六)转让公告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均须严格按照转让公告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并自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1个月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总价款20%的违约金。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查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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