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全新未拆封、 生产日期近的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提供的产品原始样本、技术资料应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一致,应符合我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4.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生产厂商或中标供应商无条件包修;质保期满后,设备终身维修,售后服务只收配件成本费;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单位,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在质保期内,所投设备如出现检验检查结果严重偏差或设备重大质量问题等情况,采购人可要求无条件退货,因所投设备检验检查结果偏差或设备质量问题发生医疗事故的由乙方承担损失;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183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0,说明:第一期:乙方根据医院要求在15日内,向甲方提交由正规银行出具的针对所中标项目的无条件预付款保函。保函核心要求:担保金额为本项目合同总金额的80%,担保期限为1年,保函内容合法有效、无附加限制条款。 采购人在收到合格的预付款保函后,预付合同金额的80%至中标人开具预付款保函所在银行账户。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合格预付款保函、完成审核无误后,向乙方开具预付款保函的对应银行账户,支付本项目合同总金额80%的预付款。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979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第二期:乙方完成本项目全部产品供货、安装、调试工作,设备整体正常稳定运行,完成全部验收流程且验收合格、办妥完整入库手续后,甲方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0%(本次支付10%)。 本次付款前置资料:乙方须同步提交加盖设备制造商公章的售后服务承诺函(承诺质保年限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甲方完成资料审核及验收核查后,完成本期款项支付,同时无息退还乙方前期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979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第三期:剩余合同总金额10%作为项目尾款,自本项目整体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设备连续正常运行满两年。期间设备无任何质量故障、无售后服务违约纠纷,甲乙双方无任何经济争议、法律纠纷等情形的,甲方对尾款进行一次性无息付清。 尾款支付前置流程:乙方需主动向甲方提交加盖公章的正式《请款函》,甲方审核履约情况无误后,按流程支付尾款。
收款账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天元区支行(湖南省医药有限公司:943026013509968888) 3.预付款保函: 是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单位自行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
合同签订后接到医院送货通知的90日内进行设备发货安装调试。 交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乙方负责将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供货地点、全过程的贮存、运输和装卸,并承担相关费用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及时组织验收,由医院管理部门组织对照本项目的技术、商务要求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设备完整性验收、功能验收、说明书、操作手册、维修手册、测试报告、验收文档等与项目有关资料。验收内容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对项目评审过程中报价触发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的实际履约情况等,对可以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及时掌握乙方的履约进展。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以依据采购合同采取要求整改、扣款、索赔、解除合同等措施,确保资金安全和项目质量。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设备完整性验收、功能验收、说明书、操作手册、维修手册、测试报告、验收文档等与项目有关资料。验收内容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对项目评审过程中报价触发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的实际履约情况等,对可以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及时掌握乙方的履约进展。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以依据采购合同采取要求整改、扣款、索赔、解除合同等措施,确保资金安全和项目质量。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设备完整性验收、功能验收、说明书、操作手册、维修手册、测试报告、验收文档等与项目有关资料。验收内容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对项目评审过程中报价触发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的实际履约情况等,对可以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及时掌握乙方的履约进展。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以依据采购合同采取要求整改、扣款、索赔、解除合同等措施,确保资金安全和项目质量。
(6)履约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
采取整改、补救措施, 并就产生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及项目全履约周期内,对自甲方处获取的非公开保密信息承担严格保密义务;本合同文本、政府采购公示公开资料不属于保密信息,不受本条保密约束。本条所指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患者医疗健康信息、影像检查数据、院内运营经营数据、财务内控资料、医院工作人员身份及人事信息、院内未公开管理制度、诊疗流程敏感数据等依法受保护的敏感信息。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如交货延迟、产品质量不合格、售后未达标等违约情况,需承担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甲方实际损失超过合同金额10%的, 乙方据实补足差额。
4、乙方如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侵权产品,应按合同金额的双倍赔偿甲方,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财政部门。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甲方由于特殊原因中途中止合同,若乙方已开展实质性工作,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按实际工作量核算补偿费用;甲乙双方协商明确核算标准,可以提供的合法票据、工作量清单为依据,必要时经第三方审计确定补偿金额。如财政拨款延迟、采购政策调整等。约定拨款延迟时,供应商不得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若因政策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无责,甲方按乙方已完成工作量支付对应费用。如产品不合格,乙方需无偿整改至符合标准。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合同变更或者终止、解除的后续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