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营口市中心医院中药饮片供应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10月21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5-210800-04042
项目名称:营口市中心医院中药饮片供应服务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5025148.6
最高限价(%):100
采购需求:查看
中药饮片供应及相关配套服务。(具体详见后附)
履约地点:营口市中心医院指定地点。
技术需求
★1.药品质量要求
1.1所供中药饮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响应即可,投标时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1.2所供中药饮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辽宁省中药材标准》第二册及《全国中药炮制规范》、地方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以最新文件规定为准)等相关规定标准。并应符合医院对中药饮片的采购要求。应遵循“三无一全”的饮片产品标准,即无硫磺加工、无黄曲霉素、无公害和全过程可追溯。对特许生产和经营的中药饮片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响应即可,投标时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1.3所供中药饮片须满足炮制标准,须满足外观整洁,无霉变、虫蛀、变色、走油、酸败等现象;中药饮片有效成分、含水量、杂质、灰分、重金属含量、农药残留等符合标准要求;中药饮片包装严密,每件包装上均注明品名、数量(装量)、产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生产企业、执行标准、质量合格标志等。(响应即可,投标时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1.4道地药材的占比≥50%。(以开标一览表填写内容为准)
1.5所有饮片均为选货。(响应即可,投标时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1.6供货时须提供所供中药饮片的每批次药品质量检测报告。(响应即可,投标时无需提供)
1.7需具有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仓储条件,有标本室或留样室,质检设施完备。(提供仓储场地、标本室或留样室、质检仪器设备照片作为佐证材料)
2.供应配送要求
2.1中药饮片品种齐全,能够完全满足医院日常临床诊疗需要,配送率需达到100%。
2.2库存需求:每种药品的库存量是医院月采购量的3倍及以上。
2.3应具备覆盖配送我院所在区域的供应和运输能力,满足中药饮片在运输过程中的储运要求。按药品、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相关运输要求。因供应商工作失误造成的药品遗失或损坏,应负责及时补齐或退换,并保证在一周以内退换药品。
2.4供货服务需根据医院通知的供货时间、品种和数量在3个工作日内将中药饮片送达医院指定地点。如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天气、疫情等),须在接到采购订单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送达。供应商需承诺特殊、急需药品的及时配送,以保证能满足紧急需求,具体药品品种、规格、数量按医院实际需求数量执行。
2.5不得以任何借口(无货、采购量少等)不执行采购计划。如遇某些品种无法供货或生产厂家断货,须提前告知医院,并提供同等功效的中药饮片送医院予以协商并确认。若出现三次提供的替代功效中药饮片未能在医院临床有效应用情况,或出现两次不执行医院的采购计划情况,医院有权终止供货合同。
2.6医院将根据临床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中药饮片采购计划,医院有权根据医院临床实际使用情况对项目采购文件的需求表中所列中药饮片品种进行调整,本次采购内容中未包含的中药饮片,根据实际需要,可向供应商补充采购服务,单价以不超过同质市场平均价格为基础,另行协商。
2.7所报中药饮片供货单价在合同执行期间固定不变(遇到下述情况双方可根据相关价格调整证明材料进行友好协商解决)。
遇特殊情况需调整中药饮片价格时,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市场调整价或国家指导产品新价目相关证明材料与医院协商;遇到因市场价格浮动太大或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影响采购合同执行的情况时,须事先告知医院,并与医院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并根据相关文件材料友好协商后签订相应的中药饮片价格调整后的补充协议。若供货价格高于其供给辽宁省内其他医疗机构价格的,应返还差价款并支付该款项30%作为违约金。
2.8所供中药饮片质量须符合医院入库验收标准,中药饮片有效期至少在1年以上;对于包装破损、吸潮结块等验收不合格的中药饮片须及时予以更换,不得影响医院临床使用;对于医院库房积压的无质量问题的、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的滞销中药饮片,无条件给予退换。药品存储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损耗由供应商承担。
★2.9如若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检医院中药饮片时,出现不合格事件,供应商须承担相关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如若因中药饮片的质量原因而引起医院药政管理方面的问题,供应商承担连带责任;如若因中药饮片质量问题引起医院与患者之间产生医疗纠纷,供应商须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给医院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响应即可,投标时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2.10合约履行期间如遇中药饮片集采政策实施,供应商按政府集采规定及医院用药需求提供货品,如有不能提供的品种,医院可自行采购。(响应即可,投标时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3.增值服务
3.1提供中草药储存及调剂设备。
3.2提供煎药设备、煎药服务及煎药人员不少于2名;建设煎药中心,院方提供场地。
★3.3配备驻场服务人员不得少于2名,其中具备中药师及以上职称证书的1名,具备副主任中药师及以上职称证书的1名。(响应即可,投标时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合同履行期限:3年,合同一年一签。(一年服务期满后,采购人将对中标单位过去一年的服务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不合格,采购人有权不续签下一年合同)。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应具备有效期内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2)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应具备有效期内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且提供所投标产品生产厂家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09月30日17时00分至2025年10月15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5年10月21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评审系统网上提交,备份文件须设置打开密码后提交邮箱lngczbyxgs@163.com。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文件递交方式采用网上递交方式,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须自行办理CA数字证书进行线上报名及线上投标,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未网上递交投标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具体操作流程供应商应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如有电子投标技术问题请拨打4009039632进行咨询。 2、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等应保持一致,并按采购文件要求进行签字、盖章。 3、开标大会期间,投标人需自行准备电脑及解密设备进行远程解密,采购代理机构不提供解密设备及解密环节的相关服务,投标人解密时长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如因系统原因,可酌情延长解密时长。 4、开标当日,投标人必须保证联系方式畅通并一直在线,如有对投标文件澄清要求,将线上发起或采用电话通知;如因投标人原因无法取得联系,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本采购项目如果适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可能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营口市中心医院
地 址: 营口市西市区金牛山大街西13号
联系方式:0417-295517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
联系方式:024-23389240
邮箱地址:lngczbyxgs@163.com
开户行:农行沈阳和平大街支行
账户名称: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账号:0613560104000333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桐博、王天甲
电 话:024-23389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