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 ||||||||||||||||
1.项目名称: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用房租赁、物业及中央空调使用费项目 | ||||||||||||||||
2.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 ||||||||||||||||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有办公用房位于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66号万众金融广场,目前已到期,现急需对房屋租赁费、物业费、中央空调使用费项目续签。租赁地点为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66号万众金融广场3、4、5、7层,租赁计费面积为9109.24m2,提供100个停车位。预算金额为7110672.74元/每年,租赁期限:1年,第2、3年根据情况续租。 | ||||||||||||||||
3.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7110672.74元 | ||||||||||||||||
4.单一来源原因及相关说明 | ||||||||||||||||
(1)根据洛阳市政府安排,2019年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搬入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66号万众金融广场,作为2019年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固定办公场所,为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办理各项服务。(2)现因租赁合同已到期,为保证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有日常办公和服务的延续性,同时也便于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更好的开展各项工作,需进行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用房租赁、物业及中央空调使用费项目租赁协议到期后的续签,物业服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容。根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 01 执 3662 号之三),位于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 66 号 1 幢负 101(产权证号:豫 2018 洛阳市不动产权第 00541450 号)、负 201(产权证号:豫 2018 洛阳市不动产权第 00541449 号)及 101(产权证号:豫 2018 洛阳市不动产权第 00541448 号),目前已归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房屋管理权归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所有,目前为只能从唯一的资源所有人获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单一来源采购要求。鉴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本项目唯一符合的供应商,特申请其做为此次单一来源项目采购对象。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的第一种情形“(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经专家专家组论证同意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 ||||||||||||||||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 ||||||||||||||||
1.名称: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2.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 ||||||||||||||||
三、专家论证意见(不少于三名行业技术专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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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示期限 | ||||||||||||||||
2025年07月24日08时30分至2025年07月30日18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五、异议反馈时限 | ||||||||||||||||
2025年07月24日08时30分至2025年07月30日18时30分 | ||||||||||||||||
六、其他需要公示内容 | ||||||||||||||||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一次性将意见反馈至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同时抄送洛阳市财政局。异议须阐明采购需求技术指标的不合理性、非专利专有技术、供应商非唯一性等意见,并注明联系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单位须盖公章。附相关证明和依据材料,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原件(查看身份证原件)。 | ||||||||||||||||
七、联系方式 | ||||||||||||||||
1. 采购人信息 | ||||||||||||||||
名称: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66号万众金融广场5楼 | ||||||||||||||||
联系人:王先生 | ||||||||||||||||
联系方式:0379-63935626 | ||||||||||||||||
2.财政部门信息 | ||||||||||||||||
名称:洛阳市财政局 | ||||||||||||||||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政和路交叉口 | ||||||||||||||||
联系人:洛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 ||||||||||||||||
联系方式:0379-63259707 | ||||||||||||||||
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
地址:/ | ||||||||||||||||
联系人:/ | ||||||||||||||||
联系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