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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供排水项目关于三油两布钢管CR2005-玉溪供排水-WZ25001采购公告

玉溪市 公开招标 2025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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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CR2005-玉溪供排水-WZ250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铁二十局集团玉溪市中心城区供排水一体化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已批准建设(玉红发改投资备案〔2022〕032号文件),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业主为玉溪市供排水有限公司。本项目自购物资三油两布螺旋焊管、管件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 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玉溪市中心城区供排水一体化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工程地点: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工程内容:(1)给水更新改造工程,更新改造管道总长度70.2km;(2)给水管网连通工程,新建管道总长度17.6km;(3)城乡给水管网延伸工程,管长38.39km;(4)饮用水供水替代应急工程,新建DN500 球墨铸铁管长2166m,新建DN800 球墨铸铁管长5012m,泵站1座,提水管道9.67km,新建500方高位水池2 座,新建配水管网3 条,总长度13174m;(5)北城水厂、大营街水厂、哨坡高位水池3 处消毒设施改造;(6)供水智能化建设工程整合现状应用系统,新建数据中心;(7)改造现状机械水表59458只为远传水表;(8)再生水供水规模3万方规模,涉及中水主干管道19.85km,D110 用水支管20km;(9)中心城区污水管网完善工程改建污水管网8.6km;(10)红塔大道节点改造工程;(11)高新区合流管分流改造工程新建DN600污水管道903m;DN800 污水管道2982m,DN1000 污水管道3.69km。估算总投资约67112.22 万元。

2.2 招标内容:材料及包件划分详见招标公告附表1。

3.招标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2〕613号);

3.3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3.4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第12号);

3.5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次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 本次招标“投标人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附表2。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参与本次招标。本次招标投标均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陆铁建云链平台(https://www.crccep.com)注册,查询拟参与包件进行网上报名、线下支付标书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办理CA(用于电子投标文件的签章、加密及解密),操作详见“中国铁建云链平台首页-小鹿课堂-操作指南-供方子门户手册”。

5.2 招标文件的获取。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招标文件缴费截止日2025年8月11日18:00时前(北京时间,下同),采用汇款方式购买招标文件电子版,购买标书款以公户打入汇入公告10.5项指定账户。售价详见招标公告附表1,售后不退。

5.3 招标文件的发放。投标人标书款汇款完成后,请在招标文件下载截止时间2025年8月11日18:00时前将汇款凭证扫描件上传至铁建云链平台,审核通过后方可下载招标文件。

5.4 本次招标文件一包一投。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8月27日16时00分。此次招标投标人需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使用CA锁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在递交截止时间前进行投标文件上传及报价维护。递交地点:铁建云链平台(https://www.crccep.com)。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放弃投标。

6.2 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线下缴纳后,将缴费凭证上传至铁建云链平台进行审核,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投标人可完成投标文件的递交。

7. 开标。

7.1 开标时间(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时间)为:2025年8月27日16时00分。

7.2 开标方式:按照铁建云链平台开标流程进行线上开标。投标人可在开标前10分钟进入开标大厅,在规定的投标文件解密时间内(2025年8月27日16时00分至2025年8月27日17时00分)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所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的,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后果及责任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铁建云链网https://www.crccep.com上发布。

9.现场勘察

本次招标不统一组织投标人勘察工地路况,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勘察,具体可与招标人联系。

10.联系方式

10.1 中铁二十局集团玉溪市中心城区供排水一体化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使用单位(项目):中铁二十局集团玉溪市中心城区供排水一体化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联系人:黄航,联系电话:18220831803,电子邮件:2135288508@qq.com。

10.2 招标组织单位: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10.3 购买招标文件和收退投标保证金联系人:李艳丽,电话:15752176685,电子邮件:690438354@qq.com。

10.4 铁建云链系统服务电话:400-6296-888

10.5 购买招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汇款账户信息:

户名: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玉溪市中心城区供排水一体化项目;账号:99011231020009811838;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西区支行。(汇款时,备注栏必须注明:购买玉溪供排水项目“材料名称+包件号”标书款或玉溪供排水项目“材料名称+包件号”投标保证金)。

2025年8月6日

附表1

物资采购包件划分一览表

招标编号:CR2005-玉溪供排水-WZ25001

序号

物资名称

包件号

计量单位

包件数量

规格型号

交货期

交货地点

招标文件售价(元)

投标保证金(元)

1

三油两布螺旋焊管

LXG-02

293.907

详见招标文件物资需求一览表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期结束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中铁二十局集团玉溪市中心城区供排水一体化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人)指定工地

500

10000

2

三油两布管件

3933

注:以上数据仅作为初步招标依据,具体物资规格、数量以实际使用情况为准。

附表2

招标编号:CR2005-玉溪供排水-WZ25001

投标人资格条件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一般纳税人资格、合法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和取得云南竞成授权的经销商、代理商。

2.许可和认证要求:生产商提供有效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3.生产供应能力要求:年生产量大于20万吨,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我国国家规定标准的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4.财务能力要求:经销商、代理商注册资金500万元(含)以上人民币,提供近三年(2022-2024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若未做第三方审计,可只提供近三年盖章扫描件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提供近三年(2022年至今)省、部级或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投标产品质量检测报告3份;投标产品必须满足最新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要求,满足本项目工程设计要求;

6.供货业绩要求:提供近三年(2022年至今,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供应业绩不少于3份(附合同复印件),无不良信誉,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件。

7.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提供近三年(2022年至今)至少三家同类投标物资已供甲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3份。未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纳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纳入世行制裁名单,未被纳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供应商投标;不接受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的供应商。

8.其他要求: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1年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不能参与投标。(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投标人对所有包件应一包一投。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玉溪市中心城区供排水一体化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工程地点: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工程内容:(1)给水更新改造工程,更新改造管道总长度70.2km;(2)给水管网连通工程,新建管道总长度17.6km;(3)城乡给水管网延伸工程,管长38.39km;(4)饮用水供水替代应急工程,新建DN500 球墨铸铁管长2166m,新建DN800 球墨铸铁管长5012m,泵站1座,提水管道9.67km,新建500方高位水池2 座,新建配水管网3 条,总长度13174m;(5)北城水厂、大营街水厂、哨坡高位水池3 处消毒设施改造;(6)供水智能化建设工程整合现状应用系统,新建数据中心;(7)改造现状机械水表59458只为远传水表;(8)再生水供水规模3万方规模,涉及中水主干管道19.85km,D110 用水支管20km;(9)中心城区污水管网完善工程改建污水管网8.6km;(10)红塔大道节点改造工程;(11)高新区合流管分流改造工程新建DN600污水管道903m;DN800 污水管道2982m,DN1000 污水管道3.69km。估算总投资约67112.22 万元。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有关物资(下称招标物资)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招标。

1.1.2 招标编号:CR2005-玉溪供排水-WZ25001

1.1.3 招标人: 中铁二十局集团玉溪市中心城区供排水一体化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1.1.4 项目名称: 中铁二十局集团玉溪市中心城区供排水一体化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项目。

1.2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项目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金已落实。

1.3 招标内容、技术要求、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

1.3.1 招标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允许拆包投标。

1.3.2 招标的技术要求:见第六章技术规格书。

1.3.3 招标的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见第五章物资需求一览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次招标物资生产供应能力:

(1)营业范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许可和认证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生产能力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财务能力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供货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履约信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包件中响应。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的;

(2)为本包件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与本包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4)与本包件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5)与本包件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冻结,或企业处于停产、停业、歇业或破产状态的;

(9)两个及以上投标人在同一包件存在: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

(10)其他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本次招标不组织投标预备会。

1.10 分包、转包

本招标物资不允许转包或违法分包。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函);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物资需求一览表;

(6)技术规格书;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铁建云链平台,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铁建云链平台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2.2.3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查看澄清,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将修改内容在招标公告载明的媒介上发布。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查看修改内容。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资格证明资料;

(6)投标报价资料;

(7)投标人资格声明;

(8)生产组织供应能力分析表;

(9)组织供应、运输、售后服务方案;

(10)投标物资技术规格书;

(11)投标物资运达施工现场后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12)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进行报价,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报价为每包件物资的到站总价。

3.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次招标不接受任何报价折扣。

3.3 投标有效期

3.3.1 投标人的投标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按招标公告附表1要求的金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提供相应投标包件的投标保证金,并将汇款凭证扫描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证明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等级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材料。

3.5.2 “许可和认证”应附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许可、认证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5.3 “生产能力证明”应附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台套数或生产线条数,日平均生产能力、所生产产品的规格型号和相应检测设备(设施)等证明材料。

3.5.4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财务状况表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 “质量保证能力证明”应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安全运行证明(如要求)等材料的复印件。

3.5.6 “近年完成的同类物资供货业绩表(新型物资除外)”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用户证明的复印件等供货业绩资料,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新型物资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供其技术合格的证明文件。

3.5.7 “履约信用证明”应附同类物资需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3.5.8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同类物资合同情况”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至少包含合同数量及交货期信息)。

3.5.9 “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及行贿犯罪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10 按照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质文件。

3.5.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代理商投标、联合体投标或允许外购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10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生产商、联合体各方或外购方相关情况。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版式用A4纸(附图、附表除外),文字用中文简体。所有文字、图表必须清晰可辨。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3.1.1项的顺序,连续页码进行编制。

3.6.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交货期、交货地点、投标有效期、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内容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电子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印章、签名。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每个包件均应单独编制投标文件。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递交

4.1.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1.2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1)未在铁建云链平台投标的投标文件;

(2)未按规定时间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

4.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在铁建云链平台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需在开标前10分钟进入开标大厅,具体流程见《铁建云链平台-供方子门户手册》。

5.2 开标程序

按铁建云链开标程序进行开标,投标人解密投标文件,解密时间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1小时内,系统生成开标记录,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公司及项目招标领导成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确定备选供应商

6.4.1 经评审通过后未中标的投标人若同意成为备选供应商,需满足如下条件:

(1)以中标人同等条件供应本项目招标物资;

(2)在中标人与招标人合同签订后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七)。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并在铁建云链网公示三日。

7.2 中标通知

7.2.1 公示无异议后,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保证金

7.3.1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至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形式及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3.2 在招标人书面通知签订合同截止日期前,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已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除外)。

8.2 不再招标

按本章8.1款规定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或者潜在投标人只有两家时,对此2家进行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8.3终止招标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将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监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9.6 异议和投诉

9.6.1 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6.2 投诉

(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拟就招标文件、开标、公示的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按本章9.6.1项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3)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4)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出现上述(3)、(4)情形的,招标人及有关部门有权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上述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将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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