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2、其他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磋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内);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磋商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磋商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公司不能以分公司名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除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通信等特殊行业外)。分公司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须提供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授权。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7、其他条件:
(1)磋商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锅炉)》B 级及以上资质,磋商供应商为代理商的,需提供制造商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锅炉)》B 级及以上资质。
(2)磋商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质(锅炉)(B 级或三级及以上锅炉安装),磋商供应商为代理商的,须提供制造商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质(锅炉)(B 级或三级及以上锅炉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