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地籍图编制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LSZC20250010902
二、项目名称:吉林省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地籍图编制项目
三、中标信息:
供应商名称:吉林农业大学
供应商地址:长春市新城大街2888号
中标金额:292,000.00元
评审价格:292,0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名称 | 服务内容 | 数量 | 单价(元) |
数据 成果 省级 入库 汇总 分析 工作 | 一、主要任务 2025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收集整理,未调查宗地和已登记宗地缺失图形数据的完成地籍调查等工作,基本实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图全覆盖。 数据成果省级入库汇总分析工作对全省60个县(市、区)质检合格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成果进行省地籍数据库入库汇总分析工作。 1.技术路线 按照《地籍数据库第1部分:不动产》(TD/T1015.1-2024)、《地籍图编制技术规范试行(试行)》和《地籍数据汇交要求(试行)》要求,对全省60个县(市、区)质检合格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成果进行省地籍数据库入库汇总分析工作。 2.质量管理措施 (1)组织保障 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地籍图编制工作(2025年度省级)的领导统筹和问题决策。与市县建立联系机制,形成顺畅的沟通联络渠道,按照总体工作安排逐级督办落实。加强监督指导,强化技术支持,保证工作质量。 (2)安全保障 对于申请使用地籍数据的单位一律做到先签订保密协议再拷贝数据,明确要求对数据做好保密工作,未经允许不可擅自提供给第三方,做到“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3)质量保障 建立质量管理机制,层层落实质量管理责任,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实施分级控制、开展全程检查、强化质量管理,保障成果数据质量,确保成果符合本地实际,符合国家汇交要求。 3.技术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 ④《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95号) ⑤《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编制地籍图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1481号) ⑥《关于加快地籍成果入库汇交工作的函》(自然资登记函〔2025〕32号) ⑦《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地籍管理工作的通知》(吉自然资发〔2024〕6号) ⑧《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地籍图编制工作的通知》(吉自然资函〔2024〕342号) ⑨《地籍调查规程》(GB/T42547-2023) ⑩《地籍数据库第1部分不动产》(TD/T1015.1-2024) ?《自然资源地籍数据库标准》(试用版-20210315) 4.主要技术指标 按照《地籍数据库第1部分:不动产》(TD/T1015.1-2024)、《地籍图编制技术规范试行(试行)》和《地籍数据汇交要求(试行)》规定,对全省60个县(市、区)质检合格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成果进行省地籍数据库入库汇总分析工作,包括矢量数据(行政区、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幢、界址点、界址线等)、属性数据(一个表格对应mdb文件的一个数据表,采用数据库标准表名命名,没有数据的空表可删除。数据表按照数据库标准导出。针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已调查未登记数据,表9不动产单元号、宗地代码、坐落、宗地面积(占有/用)、实际用途、登记状态,表19不动产单元号、幢号、幢占地面积、预测/实测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登记状态,表55不动产单元号,属必填项)由于存在数据补充、变更、替换等原因,导致每个地区可能会涉及到多次入库工作,并进行质量检查将最终成果入库,并进行汇总分析。 二、项目进度要求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5月底完成,符合省级质检相关要求,并且提交的工作成果通过专家综合验收。 三、提交成果要求 1.吉林省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数据成果省级入库汇总分析技术方案; 2.吉林省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图编制工作入库成果分析报告; 3.吉林省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图编制工作(2025年度省级)入库总结报告; 4.吉林省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数据成果汇交规范。 | 1 (项) | 29 2000 元 |
五、评审专家名单:毛雪松、李超、赵鑫、王聪、刘彦彤
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对本公告内容如需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吉林省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
地 址:长春市朝阳区新发路716号
联系方式:0431-8278006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
项目联系人:于涛
电话:0431-81866956
九、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