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CQ2025082200001 | ||
---|---|---|---|
标的名称 | 海南中油深南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LNG工厂44台(套)闲置设备 | ||
转让底价 | 325万元 | ||
标的资产所在地区 | 中国海南省直辖县级澄迈县 |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汪经理 联系电话: 13372661778
联系人:刘经理 联系电话: 13651483640
|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其他资产 | 资产名称 | 海南中油深南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LNG工厂44台(套)闲置设备 | ||
---|---|---|---|---|
简要概述 | 海南中油深南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LNG工厂44台(套)闲置设备 |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存在担保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租赁情况 | 否 | |
是否涉及共有情况 | 否 | |
其他重要说明 | 其他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备查资料。 |
二、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海南中油深南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 | ||
---|---|---|---|---|
经济类型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昆仑能源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3-06-30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时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现场踏勘确认书》、《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并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保证金要求来源合法。
2、若挂牌期满有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通过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联系方式:林先生 18641399849。
3、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4、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所有权利主张。
5、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基本状况、所涉及的担保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6、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状整体转让。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等误差作调整。
7、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213223288076100001
开 户 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8、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且完成转让方资格准入手续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9、受让方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持交易凭证、受让方有效身份证明,赴现场与转让方办理资产交割工作;标的资产的拆除、解体、装卸、运输、场地清理等工作由受让方负责,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并在标的资产移交前一次性缴纳人民币50万元的安全环保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在标的资产移交工作完成且转让方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安全环保保证金。
10、受让方应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资产的交割工作,包括标的资产的拆除、解体、装卸、运输、场地清理及转让方验收等工作。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资产交割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受让方应按人民币5000元/天支付仓储费用,逾期超过60个日历日的,视为受让方放弃未交割的标的资产,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已缴纳的人民币50万元安全环保保证金不予退还。
11、标的资产拆除过程中涉及危险废弃物,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当地环保局的要求进行后续处置,受让方须具备或委托具备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处置拆除中涉及到的危化废品,并在标的资产运离场地前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包含但不限于危废处置合同、危废车辆运输证件和危废运输联单等。
12、受让方须具备拆除资质或与具备拆除资质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联合体企业不得超过两家(含两家)。受让方或联合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资质和证明要求:①持有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废旧物资回收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不能仅含危险废弃物及报废汽车)资质,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②受让方或联合体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挂牌公告期间尚未解除的),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挂牌公告期间尚未解除的)。③受让方或联合体自2021年1月1日起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④从事特种作业操作或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须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以联合体形式报名的,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受让协议,协议须明确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进行踏勘及受让申请、支付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佣金、接受命令、负责合同的实施;协议须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各方就该项目向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13、拆除施工要求:为保证项目成交后拆除工作的顺利进行,受让方须严格按照当地政府和转让方的安全环保要求、审批备案的拆除方案实施。如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在项目施工前进行备案,受让方须严格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受让方按照转让方要求、项目实际,编制“项目HSE作业计划书”,并纳入《拆除工程施工方案》(“项目HSE 作业计划书”内容至少包括:项目组织机构与岗位分工、项目主要内容、采用的关键工艺设备设施、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主要风险控制措施、应急预案等)。“HSE作业计划书”报转让方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完善后审批备案,之后方可启动拆除工作,拆除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风险及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
14、安全环保要求:①转让标的为拆除的报废资产,成交后受让方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②拆除过程中,禁止采取爆破拆除的作业方式,同时要采取防止环境污染措施。③拆除后对特种设备的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否则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后果由受让方承担。拆除的特种设备须与转让方办理过户手续或转让方办理报废手续之后方可进行转让。已办理报废手续的特种设备,禁止再次投入使用,否则一切后果由受让方承担。④拆除过程中,受让方如需使用原有的起重设备,由受让方办理检测、维修、启用等相关手续和事宜,转让方提供协助,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起重作业指挥和操作人员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⑤拆除时必须注意公用设施的界定和保护,不得拆除或损坏影响非受让资产,保证非受让资产的完好。⑥受让方负责办理环保、城管、环卫、交管等部门的相关手续,相关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拆除产生的垃圾及废弃物及时清运出厂区,并按规定进行处置,不得随意丢弃。⑦拆除过程中,不损坏转让范围以外的设备、设施、建筑物、厂区绿化,若有损坏,则由此给转让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受让方须无条件全部赔偿,转让方有权直接在受让方交纳的安全环保保证金中扣除。⑧设备设施拆除过程中,如发现不明的电缆、管道等,受让方须立即停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及时向转让方指定联系人汇报,处理或澄清后方可继续施工。
15、本次转让标的物涉及的拆解、清运所需人员、车辆、设备、设施、包装物以及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6、受让方须清运拆除、装运标的物时所产生的垃圾、废料,装运完毕后,受让方须将现场清理完毕,保持现场整洁。
17、标的物移交受让方后,因违反安全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
18、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19、本项目最终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标的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等由交易各方各自依法承担。
20、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联交所/转让方将有权不予退还交纳的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在参与本次产权转让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深圳联交所报名阶段、竞价阶段、受让申请书、交易合同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
(2)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4)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5)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活动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6)受让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等其他规定的交易文件;
(7)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8)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21、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2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 |||
资产展示安排 | 踏勘时间:提交踏勘申请后由转让方具体通知
踏勘地点:海南省澄迈县富力红树湾海南中油深南LNG工厂
踏勘联系人及电话:卢先生 13698996123
(意向受让方须参加现场踏勘,对转让标的进行实地勘查全面了解后方可参与受让,标的转让范围以现场踏勘时明确的范围为准。参加现场踏勘前须向转让方提交踏勘申请,详见《现场踏勘管理要求》(附件),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将加盖企业公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附件)一并提交。)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金额 | 1000000元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处置要求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且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受让方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发布当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6个周期,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联系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www.sotcbb.com;微信公众号sotcbb |
附件 |
|
五、特别提示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