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高新区引江济淮工程(合肥高新段)2号弃渣场临时用地合作种植公告
项目名称 | 合肥市高新区引江济淮工程(合肥高新段)2号弃渣场临时用地合作种植 | ||||||||
项目编号 | 2025BGFCJ00063 | ||||||||
委托方 | 合肥高新公共事务服务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合作种植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1-65321351 | ||||||||
公告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5年10月17日9:00始至2025年10月30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5年10月17日9:00始至2025年10月31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
一、合作种植的基本情况 | |||||||||
合作种植标的 | 土地位置 | 面积(亩) | 用途 | 截止日期 | 底价(元/亩/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登记时支付) | |||
引江济淮工程(合肥高新段)2号弃渣场临时用地 | 合肥高新区内 | 约3095 | 种植 | 3年 (合同一年一签) | 250 | 7 | |||
1.合作种植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标的的相关证明,方便流入方办理相关证照。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当地有关政策法规,如因上述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及履约的,自行承担责任。 | |||||||||
标的使用要求 |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且不得改变现有土地使用性质。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坏,不得破坏原有田埂等。 2.土地规划用途:种植。 | ||||||||
合作种植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支 付 | 1.合作种植期内种植价款无递增,流转价款每半年支付一次(意向人支付给委托人),首半年合作种植价款在合同签订后11月底前付清,以后年度流转价款应在每年的6月底、11月底前支付完成,先支付后使用。 2.履约保证金为本项目第一年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与首期流转价款一并支付,合同终止且无流入方责任后无利息退还。若采用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截止日不得早于合同约定的履约截止日期,若保函有效期内无法履约完成的,应于保函有效期截止日提前60日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续期保函或替换保函的材料必须获得甲方认可并核验,其有效期根据项目实际由双方协商确定。 | ||||||||
二、对意向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 |||||||||
三、对意向人的特别要求 | |||||||||
(一)意向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标的,并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合作种植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合作种植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合作种植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沟渠、蓄水池等)均不在流转范围内,意向人需提供管养及维护服务方案。 (三)合作种植期内,合作种植土地必须由流入方本人经营,未经流出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 (四)合作种植期内,意向人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合作种植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合作种植价款按照种植季计算,一年分为两季,秋季(10月-5月)、夏季(6月-10月)。 (五)《合作种植协议》期满或终止时,意向人投入的土地平整部分及地上设施等不可拆除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前由种植方将地上作物自行处置完毕,并将流转土地平整后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7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六)意向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流转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七)本项目为引江济淮高标准农田项目,总占地约5116亩,包含耕地、内部道路、沟渠、蓄水池、泵房等设备。意向人需自行维护、运营场内设备(含道路保洁、绿化养护、泵房维护等)并自行支付泵房运营电费,如在质保范围内可联系原建设单位维修;意向人需自行采购一辆游览观光车作为日常巡查及上级检查所用,费用由意向人自行承担;意向人为项目管理人员购买保险,安全生产事故由意向人自行承担。 (八)因市政建设、公益建设、规划变更或政策调整等不可预测情况,委托方需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涉及土地需求,成交人要做好准备并无条件退回土地,如意向人已种植地块被占用且未收割,则委托方按400元/亩给予成交人补偿并退还当季合作种植费。(近期因将军岭路建设需要,可能造成沟渠、道路等破坏,短期内无法种植水稻,投标人报价需综合考虑。) (九)本项目引江济淮工程(合肥高新段)2号弃渣场临时用地,具体范围、面积及地块类型待成交后双方现场踏勘后确认(应该在参与竞价前)。 (十)标的为现状交付,标的区域内的石头、荒草、垃圾等杂物由成交人自行处理,意向人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报价;种植时需到边到角,种植品种应在种植前征得委托方的同意后进行种植(秋季种植油菜等观赏类作物,打造现代农文旅类作物等);意向人负责对种植范围内地块看管、巡查,对偷倒渣土、违规种菜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清理。 (十一)合同期内,意向人负责委托地块的土地平整、种植、采收等工作,委托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合作种植协议》。 | |||||||||
四、合作种植方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人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人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人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 2.意向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农村产权”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人可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咨询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元/亩/年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意向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成交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利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成交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未按交易文件约定签订《合作种植协议》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760号创新公寓C座合肥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大厅3层307室,联系电话:0551-65869557。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按上述标准收取,双方交易服务费均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具体标准:标的成交价(总价):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8‰;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部分为6.4‰;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4.8‰;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3.2‰,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6‰。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https://***/),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人具有约束力。意向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 张工 ,联系电话: 18556538568 。 |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解 工 联系电话:0551-65869557 联系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760号创新公寓C座合肥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大厅3层307室 | ||||||||
技术咨询电话 | 0512-58188516 | ||||||||
本项目意向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 合同编号:
合肥市高新区引江济淮工程(合肥高新段)2号弃渣场临时用地合作种植协议
甲方:合肥高新公共事务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甲乙两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合作种植土地位置及面积
本协议合作种植项目总面积约为5.1万亩,可种植面积约为3095亩(具体范围和实际亩数以双方现场测绘确认为准),位于合肥高新区域内。
二、租金兑现及合作种植期限
1、合作种植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费用兑现:本合作种植协议项下乙方需向甲方付与相应的土地固定收益,其价格为 元/亩/年(其中秋季收取全部租金的2/3、午季收取全部租金的1/3)。
3、合作种植费兑现期限:地块种植时间一年分两季(秋季当年11月-次年5月31日、午季次年6月-次年10月31日),根据实际交付时间支付租金。种植费支付方式为一季一付,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后11月底前支付秋季费用,5月底前支付午季费用。
4、以协议签订时间为基准,合作种植期间如遇市政建设、公益建设、规划变更或企业投资等原因造成面积减少的,双方应据实调整合作种植所涉及的土地面积,其他协议条款不变。
5、种植期限说明。因地块交付时间的不确定性,后期如有新增地块需复垦的,甲方以任务通知形式派发给乙方,乙方收到通知后需无条件按要求组织进场。
三、土地用途
土地应用于种植小麦、水稻、油菜、玉米、大豆、高粱等生长周期不超过一年的农作物、特色农业以及甲方要求的作物等,并符合国家土地、环保、农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特别强调,乙方在与甲方合作种植期间,必须依法使用土地,必须符合相应的土地用途,不得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甲乙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在合作种植期限内,甲方有权对协议内土地的使用、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管。
2、应允许乙方使用经营该土地所必须的水系、道路及相关设施。
3、在合作种植期间,甲方协助乙方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外部环境。
4、甲方要依法维护乙方的种植权利,如有遗留问题影响到乙方正常生产的,甲方负责协调处理。
5、合作种植所涉及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甲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应当属于甲方的费用。
(二)乙方的义务及责任
1.依法合理使用土地。乙方应维持土地的农业及相应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和私自改变用途。严禁乙方占用耕地私自开挖塘渠、私自乱搭乱建。因水源保护政策的要求,乙方用地范围内水塘只可作为灌溉用塘,不得用作精养鱼塘、不得投放饵料,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拆除并恢复原状,若乙方拒不拆除并恢复,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乙方应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严禁使用国家已明文禁止使用的农药和耕种方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新区范围内属禁养区,按照政策要求,乙方不得从事猪、牛、羊等大型家畜和鸡、鹅等家禽的规模化养殖,否则视为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合作种植期间,由乙方按相关政策规定,依法享受国家产业政策性补贴和服务。
4.乙方负责种植地块的看管。对出现的偷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渣土,焚烧秸秆等违规行为及时发现、监管、报告、整治并清理。
5.本项目为安徽引江济淮集团重点打造的高标准农田,内部道路、沟渠、蓄水池、泵房等设备一应俱全。中标人需自行维护、运营场内设备(含道路保洁、绿化养护、泵房维护等)并自行支付泵房运营电费,如在质保范围内可联系原建设单位维修;中标单位需自行采购一辆游览观光车作为日常巡查及上级检查所用,费用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
6.种植时需到边到角,种植品种应满足中标人的种植品种应在种植前征得招标人同意后进行种植(原则上秋季种植油菜等观赏类作物,打造现代农文旅类作物等)。
7.合作委托种植期内,中标人须做好农作物安全生产工作。并为项目管理人员购买保险,安全生产事故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五、特别约定
1、合作种植期限内如遇市政建设、公益建设、规划变更或政策调整等不可预测情况,甲方需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涉及土地,乙方要服从和支持甲方做好各项工作,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时间要求及时做好涉及土地上财物的迁移和搬迁工作,否则视为乙方抛弃物,甲方可进行处置,并不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2、乙方若未在涉及地块上耕种下茬作物,应无偿交出相应土地,乙方根据实际耕作季数付予甲方土地固定收益;对于中标人种植过的地块,且未能收割的,甲方给予乙方400元/亩补偿(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停止种植的不在补偿范围内)。
六、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地块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付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 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二)合同期内,如乙方违反以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 20 %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资质及相关工作人员资质)虚假、失效、被撤销的;
乙方产品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乙方擅自将该场地转租给第三方使用或与第三方合伙使用的;
乙方擅自改变该场地用途,拒不改正的;
乙方损坏甲方公共设施,拒不赔偿的;
乙方违反消防、卫生等管理规定,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安全事故或因此遭受行政处罚或通报的;
七、协议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可解除本协议 。
2、因不可抗力因素(以法律规定为准),本协议已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均可提出解除本协议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实际履行效用过程中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可进行友好协商,自行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协议效用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正式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区农业主管部门报备执一份。
十、联系方式
1、乙方联系地址为: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为: 。
2、乙方联系地址为: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为: 。
3、任何一方变更上述联系地址和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另,上述地址及联系方式可作为诉讼过程中法院传票的送达和相关通知。
十二、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户 : 账 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