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
工程名称 |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鼓浪屿医院病房楼综合改造项目(施工) | 招标阶段 | 施工招标 | |
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内容如下: 1、 招标文件-第三章-第1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4.1.9条款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最低资格和人数要求:“b、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贰拾万元违约金;其他管理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伍万元违约金。”修改为:“b、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 壹拾 万元违约金;其他管理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 叁 万元违约金。” 二、招标文件-第四章-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财政参考条款) -中“3.2.1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并有权按照200000元/人次对承包人进行处罚。若项目负责人不具备相应专业资格或同时担任其他项目项目负责人的,承包人应立即纠正,承包人并应就该等违约情形存续期间按 5000 元/天支付违约金 。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按照 10000 元/次承担违约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按照 200000 元/次承担违约金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按照 200000 元/次承担违约金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照 50000 元/人次承担违约金。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按照 50000 元/人次承担违约金 。”修改为:“3.2.1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并有权按照100000元/人次对承包人进行处罚。若项目负责人不具备相应专业资格或同时担任其他项目项目负责人的,承包人应立即纠正,承包人并应就该等违约情形存续期间按 5000 元/天支付违约金 。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按照 10000 元/次承担违约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按照 100000 元/次承担违约金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按照 100000 元/次承担违约金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照 30000 元/人次承担违约金。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按照 30000 元/人次承担违约金 。” 三、本项目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不变。 四、若本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原内容表述不一致的,以本答疑纪要为准。 (以下空白) | ||||
招标人:国机陆原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25年07月04日 | 招标代理机构: 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25年07月0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