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林路厂区拆除工程五期(爆破拆除)监理及安全评估及监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7月15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监理服务内容及要求(供应商须对此项所有要求做出响应承诺,承诺书格式自拟)
原厂区内有四处高耸建筑物需进行爆破拆除,分别为冷却塔三座、烟囱一座。1 号、2 号冷却塔位于厂内西南侧;3 号冷却塔位于厂内东侧;烟囱位于厂内北侧。对以上拆除爆破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具体监理内容以实际发生为准。
1 准备阶段
1.1组建爆破安全监理机构并及时将爆破安全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1.2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规定配备监理设施。
1.3爆破作业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爆破安全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相关信息书面通知爆破设计施工单位。
1.4 爆破安全监理机构应及收集与爆破作业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工程建设文件、爆破施工合同、爆破安全监理合同、爆破技术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爆破安全评估报告、公安机关许可文件或备案文件。
1.5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爆破安全监理机构人员熟悉煤破技术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爆破安全评估报告及相关的技术文件。
1.6监理人员应在实施破全监理工作前对现场进行实地踏勘,核查爆破作业区域及周边待保护的建(构)筑物及重要设施是否与爆破技术设计中的周边环境描述相符。
1.7 监理人员应核查爆破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及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是否满足爆破作业项目的要求。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爆破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和作业范围是否与爆破作业项目相适应;
爆破设计施工单位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爆破作业人员是否与备案人员一致;
爆破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是否与爆破作业项目要求相适应。
1.8监理人员应检查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教育等落实情况。
1.9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召开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理工作交底会议,并作会议纪要,参加会议人员应有建设单位代表、爆破安全监理人员、爆破设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爆破作业人员等。会议纪要应由监理机构负责记录、整理,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爆破安全监理工作交底会议的主要内容有:
建设单位、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和爆破安全监理机构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人员及其分工;
建设单位介绍项目开工准备情况;
爆破设计施工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爆破安全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并提出有关爆破安全监理用表的要求。
1.10 爆破作业项目经公安机关许可或备案且具备开工条件时,应及时填报爆破作业项目开工报审表。爆破作业项目开工报审表格式应符合附录B表B.1。爆破作业项目开工条件包括:
爆破作业项目经公安机关许可或备案:
爆破设计施工单位作业人员、设备已按施工计划进场;具备爆破作业开工的其他条件。
1.11 第一次爆破作业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相关单位人员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1.12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应填报爆破作业报审表,爆破安全监理机构及时签署监理意见。
2施工阶段
2.1爆破实施方案审查
2.1.1 爆破安全监理机构应在爆破作业前审核爆破设计施工单位上报的爆破实施方案。
2.1.2 爆破安全监理机构审查时,若发现以下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应要求施工单位对原爆破技术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重新委托评估:
爆破地点与原设计不符;
爆区周边环境与原设计不符;
破对象与原设计不符;需要重新评估的设计变更。
2.1.3监理工程师应对每次上报的爆破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若发现以下问题,应要求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对爆破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并再报监理机构审查:
爆破实施方案与原爆破设计的原则不符;
爆破规模、最大单段起爆药量超过已评估的原设计值;爆破安全验算不满足相关规定;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原设计要求;
爆破安全警戒方案不符合原设计要求;一监理机构认为需要修改的内容。
2.1.4爆破实施方案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爆破设计施工单位不得实施爆破作业。
2.2 爆破作业现场监管
2.2.1监理机构应检查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发布施工公告、爆破公告情况。
2.2.2 监理人员在爆破作业现场应佩戴醒目的标识。
2.2.3监理人员应查验爆破作业现场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2.4 爆破安全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对爆破作业进行旁站、巡视,必要时应进行平行检验。旁站监理应填写旁站记录。
2.2.5监理人员应对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布孔、钻孔、验、预拆除等工序的施工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2.2.6监理人员应对下列爆破作业重要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并填写旁站记录:
爆破器材的领用和清退;
起爆网路、爆破器材的相关试验;
装药、填塞、联网、爆破安全警戒、安全防护施工;
爆后安全检查、盲炮处理等。
2.2.7监理人员应监督检查安全警戒工作的实施情况。
2.2.8监理人员应监督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对预处理、验孔、装药、填塞、联网、防护等重要工序进行自检,必要时进行平行检验。
2.2.9监理人员在旁站、巡视过程中发现违规作业和存在爆破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发出监理指令:
a)监理人员在日常巡视中发现爆破作业现场的一般爆破安全隐患及违规行为,凡立即整改能够消除的,可通过口头指令向爆破设计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予以指出,监督其改正,并在监理日志中记录:
b)口头指令发出后爆破设计施工单位未能及时消除爆破安全隐患,或监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应发出监理工作联系单,要求爆破设计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监理人员按时复查整改结果,并在监理日志中记录。
c)发现爆破安全隐患后,监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爆破设计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限时书面回复,监理工程师按时复查整改结果,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应抄报建设单位:
d)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应根据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消除爆破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及时填报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煤破安全监理机构确认隐患消除后,应及时在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上签署监理意见
e)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煤破安全监理机构应签发爆破作业项目暂停令:
1)爆破作业严重违规经制止无效时;
2)施工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须停止爆破作业以消除隐患时;
f)爆破安全监理机构应将爆破作业项目暂停令的情况向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报告,同时报告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
g)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作业暂停令的要求,消除爆破安全重大隐患,整改完成后及时填报爆破作业项目复工报审表。爆破安全监理机构确认隐患消除后,应及时签发爆破作业项目复工令。
2.3 爆破有害效应控制监管
2.3.1监理机构应熟悉爆破周边环境及爆区附近保护对象,可解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对爆破有害效应的控制措施。
2.3.2监理机构应监督爆破设计施工单位落实爆破技术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爆破有害效应的控制措施。
2.3.3 爆破安全监理机构应对实施爆破有害效应监测的第三方进行监督管理。
2.4 爆破器材安全监管
2.4.1 爆破器材进场后,监理人员应监督破作业人员对爆破器材外观、合格证、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制止过期、标识不明的爆破器材用于爆破作业。
2.4.2监理人员应监督破作业人员对领用的爆破器材种类、规格、数量进行检查,符合当班使用爆破器材计划的要求。
2.4.3 现场使用的器材临时堆放、存贮、发放、使用、清退等环节,各相关责任人员应签字确认,监理人员应检查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2.4.4监理人员应监督破作业人员按规定存放、搬运爆破器材,严禁混装、混放等违规行为。
2.4.5监理机构应督促破设计施工单位采用可追溯等监控手段,加强爆破作业期间对爆破器材的安全管控。
2.4.6监理人员应对破使用、破作业人员、爆破有害效应的控制措施等相关信息进行留存。
3 验收阶段
3.1 爆破作业项目完工后,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应及时填报爆破作业项目完工预验收报审表,爆破安全监理机构应及时组织预验收,并在爆破作业项目完工预验收报审表中签署监理意见。
3.2 预验收合格的,爆破安全监理机构应参与项目完工验收,验收合格及时签发爆破作业项目完工验收审表。
4监理工作总结
爆破安全监理工作总结主要包括:
项目名称、概况;
项目监理机构;
爆破安全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监理工作成效;
爆破设计施工单位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
爆破施工情况,包括爆破方式、爆破作业起止时间、爆破器材用量、破作业次数、爆破规模、最大单段药量、爆破有害效应控制情况等;
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爆破监理工作总结和建议。
5 爆破安全监理资料
5.1 爆破安全监理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监理资料,并建立监理资料管理制度。爆破安全监理资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理合同:
监理规划、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许可或备案文件;
爆破安全评估报告;
爆破技术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爆破实施方案;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检查报验资料及爆破作业项目有关验收资料:
爆破作业项目变更、爆破作业项目延期文件资料;
监理工作交底、例会、专题会议等会议纪要:监理日志及相关信息资料;
监理工作总结:
其他相关资料。
5.2 爆破安全监理机构应及时整理,分类汇总监理资料,形成监理档案。监理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爆破作业项目完工后5年。
★安全评估服务内容及要求(供应商须对此项所有要求做出响应承诺,承诺书格式自拟)
原厂区内有四处高耸建筑物需进行爆破拆除,分别为冷却塔三座、烟囱一座。1 号、2 号冷却塔位于厂内西南侧;3 号冷却塔位于厂内东侧;烟囱位于厂内北侧。对以上拆除爆破工程提供安全评估服务。
1 基本要求
1.1 经安全评估通过的爆破设计,施工时不得任意更改;经安全评估否定的爆破设计,应重新编写,重新评估。
1.2 施工中如发现实际情况与评估时提交的资料不符,需修改原设计文件时,对重大修改部分应重新上报评估。
2 评估依据和评估内容
2.1 评估依据
爆破安全评估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标准外,还应依据以下文件:
委托单位提交的资料:
1)评估委托合同;
2)爆破项目立项批文或有关文件;
3)合法有效的爆破施工合同;
4)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作业人员资信材料;
5)爆破作业单位编制的爆破设计文件;
6)委托单位提供的爆区附近地面、地下及空中等设施情况说明;
7)其他有关材料。
b)评估单位爆破现场踏勘收集的相关资料:
1)爆区现场平面图及标注说明;
2)爆破对象标注说明:
3)爆区周边100、300m、500m、1000m范围内对应的重要保护对象标注说明;
4)现场踏勘文字记录及图表资料等。
2.2 评估内容
爆破安全评估的内容应包括:
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爆破作业岗位设置及其职责是否符合要求;
爆破工程级别是否符合规定;
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
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
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
起爆网路是否可靠;
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
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3 评估流程
3.1对委托单位提的资料进行审。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符合GA991、 GA990和GA53的有关规定。
3.2 进行现场踏勘后,对提交的爆破设计是否满足安全要求进行评估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3.3对修改后的爆破设计做出明确的符合性评估结论,并针对性地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措施和建议。
4 审查
4.1资料初审
评估单位应对委托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内容包括:
提供的爆破项目合法性证明材料是否完整;
爆破项目施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爆破施工单位及爆破作业人员资信材料是否有效;
爆破设计施工单位编制的爆破设计文件是否签字盖章;
其他有关资料是否满足评估要求。
对资料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不符合项,委托单位应补充完善。
4.2 现场踏勘
4.2.1委托单位宜联系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爆破现场踏勘的具体时间。
4.2.2 委托单位应做好爆破施工现场踏勘准备工作,协助踏勘人员了解和掌握爆破对象及爆区环境情况。
4.2.3 委托单位应向现场踏勘人员提供以下信息资料:
爆破对象、爆区周界的具体位置;
GB6722-2014中4.2规定的1000m、500m、300m范围内保护对象与爆破设计中环境描述的对应关系;
爆区所处城区或镇区的相关依据材料;
爆区附近地面、地下及空中设施的具体位置
现场踏勘人员需要了解和掌握的其他情况
4.2.4评估单位应委派评估人员进行实地踏勘。现场踏勘人员数量应不少于2人。
4.2.5 评估单位应配备测量仪器,其量程和精度应满足现场踏勘测量的需要。
4.2.6 踏勘范围应包含GB6722-2014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范围内特别重要设施、重要设施、重要保护对象和环境。
4.2.7 现场踏勘资料包括:
现场踏勘原始记录;
爆区附近平面图;
爆破对象照片;
爆区附近重要的保护对象及相对位置照片。
4.2.8 踏勘人员应对爆区采集的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并对拍摄的照片详细标注,对需要爆破的部位、保护对象及其与爆区的方位距离进行如实描述。
4.3 爆破设计审核
4.3.1 评估单位应结合爆破施工现场踏勘的情况,对爆破设计进行审核。
4.3.2 评估组长应对爆破设计中的重点内容进行审核:
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
爆破总体方案是否合理;
爆破方法、爆破参数是否合理;
一次爆破总药量和最大单响药量是否合理;
爆区附近重要保护对象的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起爆网路是否可靠;
爆破级别确定是否符合GB6722-2014规定;
安全防护措施、安全警戒方案、应急预案是否合理可行。
4.3.3评估单位应将审核意见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应根据审核意见组织对爆破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4.3.4评估单位应对修改后的爆破设计再次审核,并对每次修改的方案存档备查。
5 评估报告
5.1 基本要求
5.1.1评估报告应资料齐全、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图表清晰、结论明确。
5.1.2 评估报告的专用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5.1.3 评估报告应由评估组长、评估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1.4评估结论不应出现推测性表述,或设置条件的符合性评估结论。
5.1.5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报告自动失效:
更换爆破作业单位的;
超出爆破评估作业区域的;
爆破周边环境和爆区地质地形发生较大变化的;
爆破设计发生重大改变的;
委托方提供不合法或者虚假材料的。
5.1.6 需要专家咨询的爆破工程,评估单位应在专家组咨询意见的基础上,编写评估报告。
5.2 报告内容
5.2.1 爆破工程管理要素信息包括:
爆破工程地点、项目名称、爆区环境描述、爆破工程量、爆破工期;
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名称、资质,爆破作业人员资格等基本情况;
爆破器材需求的品种、数量,一次爆破总药量及最大单段起爆药量:
爆破有害效应及其控制范围,爆破安全警戒范围
5.2.2 评估结论:
对各项评估内容逐一作出符合性的评估结论;爆破工程级别确定的依据;
其他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5.2.3 评估建议包括:
为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提出评估建议;
爆破设计提出评估建议。
5.2.4 评估报告附件:
评估合同;
经安全评估通过的爆破设计;
爆破对象及周边环境照片;
爆破项目合法性证明材料;
合法有效的爆破施工合同;
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资信材料复印件;
评估单位及人员的资信材料复印件;
环境十分复杂的重大爆破工程的专家组咨询意见;
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5.3 评估资料归档
5.3.1评估单位应及时整理、分类汇总评估资料,并按规定组卷,形成评估档案。
5.3.2 评估报告存档期限应不少于爆破完工后5年。必要时可向主管部门提交评估资料。
★振动监测服务内容及要求(供应商须对此项所有要求做出响应承诺,承诺书格式自拟)
原厂区内有四处高耸建筑物需进行爆破拆除,分别为冷却塔三座、烟囱一座。1 号、2 号冷却塔位于厂内西南侧;3 号冷却塔位于厂内东侧;烟囱位于厂内北侧。对以上拆除爆破工程提供安全评估服务。
结合《爆破安全规程》的振动控制标准及专家安全评估意见,控制不同爆破距离下的爆破振动大小、调整爆破参数更为合理,保护建筑物、厂区安全和正常使用;对本工程的重大风险源必须跟踪监控爆破振动,并能提出建设性的咨询建议。根据监测结果对监测范围、内容、频度及爆破参数进行优化调整。
参考国家标准GB/T14124-2009《机械振动与冲击对建筑物振动影响的测量和评价基本方法及使用导则》,长度大于10m的建筑物,应沿水平方向每隔10m设置测点。
采用的标准和规范
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3、《机械振动与冲击对建筑物振动影响的测量和评价基本方法及使用导则》
(GB/T14124-2009)
4、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规定及标准。
5、有关参考资料及答遗书,现场调查资料。
提交成果要求
1、满足国家现行测量要求;
2、为爆破产生的纠纷提供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