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保基金即时结算功能改造
1.1月预付功能新增
1、月预付比例设置:经办人员录入月预付的比例、金额等。
2、月预付费用初审:系统自动计算月预付费用金额,经办人员对费用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提交复审。
3、月预付费用复审:经办人员对月预付费用进行复审,复审完成后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
4、月预付费用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对月预付费用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提交分管领导审核。
5、月预付费用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对月预付费用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表示费用可推送财务拨付。
6、月预付费用拨付计划:经办人员对全部审核通过的月预付费用生成拨付计划,并推送至财务系统,同时接收财务系统反馈的拨付结果。
7、月预付费用查询:经办人员可通过月份、定点医药机构编号、拨付结果对月预付信息进行查询。
8、月预付费用统计报表:经办人员可按月份统计统筹区内各定点医药机构月预付金额、月预付比例、拨付次数、拨付时间、财务拨付结果。
1.2月结算功能改造
1、月结算计算及拨付改造:支持对原月结算法调整。
2、月结算报表改造:支持对原月结算报表调整。
3、业务审核改造:支持业务审核功能改造。
4、月预付信息查询:支持月预付信息查询功能。
5、月预付单据下载:支持月预付单据下载功能。
6、月预付拨付数据推送:支持月预付拨付数据推送功能。
7、月预付拨付状态推送:支持月预付拨付状态推送功能。
8、月结算拨付数据推送:支持月结算拨付数据推送功能。
2.省内跨统筹区账户共济功能改造
2.1跨统筹区账户共济平台对接
1、跨统筹区账户共济绑定:通过跨统筹区账户共济绑定渠道端(前期仅支持“辽宁医保支付宝小程序”)发起账户共济绑定,通过授权人证件类型、授权人证件号码、使用人姓名、使用人参保地区划等信息完成账户绑定。
2、跨统筹区账户共济解绑:通过跨统筹区账户共济绑定渠道端(前期仅支持“辽宁医保支付宝小程序”)发起账户共济绑定关系解除。
3、跨统筹区账户共济查询:通过跨统筹区账户共济绑定渠道端(前期仅支持“辽宁医保支付宝小程序”)及各地市核心业务系统,查询授权人绑定关系信息,支持查询展示、共济报销申请、账户共济解绑等业务。
4、共济信息下载:地市可通过该接口,按条件增量同步本统筹区共济关系备案记录。校验[授权人参保机构医保区划]和[使用人参保机构医保区划]二者必填其一,配合更新时间进行增量分页查询,获取授权人或参保人参保地为本市的共济绑定信息。
5、账户共济扣款人指定:通过跨统筹区账户共济绑定渠道端(前期仅支持“辽宁医保支付宝小程序”)发起,供使用人指定在就医过程中的扣除账户的授权人。(儿童等无操作能力者,账户扣款人由授权人在绑定时默认生成)。接口参数中授权人均指使用人指定或平台默认的账户共济扣款人。
6、账户共济扣款人查询:用于查询账户共济扣款人信息。接口参数中授权人均指使用人指定或平台默认的账户共济扣款人。
7、省平台跨统筹区账户共济支付接口: 使用人使用跨统筹区账户共济时,由其参保地调用省平台共济账户支付接口,省平台再调用账户扣款人参保地的跨统筹区支付接口完成支付。使用人参保地调用接口异常时,可自动冲正并本地正常结算;可增设开关,在省共济平台故障时临时关闭跨统筹区共济以保障本地结算,且仅允许使用人在本地医药机构就医时调用,异地就医不调用。出参的账户共济 id需留存,将作为对账的发送方交易流水号。
8、地市跨统筹区账户共济支付接口:省共济平台根据使用人指定的扣款人信息,调用扣款人参保地的跨统筹区账户共济支付接口完成共济账户支付。入参中的账户共济id需留存,将作为对账的发送方交易流水号。
9、使用人居民医保缴费查询:共济账户支付居民医保费用时,使用人先按现有渠道在税务缴费,再由授权人到其参保地办理账户共济报销提取。授权人参保地开展该报销业务时,发起调用此接口,经省平台转发至使用人参保地查询缴费信息。
10、使用人结算信息共享:共济账户支付就医费用时,异地就医等场景无法直接支付的,授权人参保地可参照居民医保缴费共济模式,开展就医结算共济报销提取。授权人参保地开展该业务时,发起调用接口,经省平台转发至使用人参保地查询结算信息,使用人参保地返回的结算信息不含药店购药类。
11、居民医保缴费共济报销结果上传:当授权人参保地开展居民医保缴费共济报销业务时,由授权人参保地发起,调用此接口将报销结果上传至省共济平台,用于后续统计。(调用频次根据情况定,比如按天)
12、就医结算共济结果上传:当授权人参保地开展就医结算共济报销业务时,由授权人参保地发起,调用此接口将报销结果上传至省共济平台,用于后续统计。(调用频次根据情况定,比如按天)
2.2省内共济账户清算
1、共济清算平台对账数据上传定时任务开发:共济清算平台对账数据上传定时任务将区域账户支付信息上传跨到省异地平台,用于后续对账和清算。
2、清算申请交易开发:省异地平台清算申请交易同步发送给共济平台,更新共济平台跨区域账户支付信息状态。
3、共济清算平台对账数据下载:在参保地和共济地对账之后进行对账明细数据下载,提供给本地支付使用。
4、共济清算平台清算结果下载:在参保地和共济地对账之后进行清算明细数据下载,提供给支付使用。
2.3跨统筹区账户共济管理
1、跨统筹区账户共济绑定:提供PC端经办功能,主要用于老人、儿童等无法通过支付宝进行账户绑定的群体。通过授权人证件类型、授权人证件号码、使用人姓名、使用人参保地区划等信息进行账户绑定。
2、跨统筹区账户共济解绑:提供PC端经办功能,主要用于老人、儿童等完成账户共济绑定关系解除。
3、跨统筹区账户共济查询:支持查询提供人、使用人等群体的共济账户绑定情况。
2.4居民缴费共济账户返还
根据居民缴费及账户返还的业务流程,支持如下功能:当共济账户使用人居民缴费之后,系统模块通过交易查询获取缴费数据,实现对应共济账户金额的返还及财务记账操作。
2.5月结算改造
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医疗类别等字段,调整业财接口,保证财务记账准确性。结合月结算流程调整相关模块、报表及统计查询功能。
2.6终端渠道
在公众号/小程序/app等渠道支持账号绑定、解绑、查询等功能。
3.辽事通服务事项对接
3.1医保门诊统筹查询
开发核心端和公服端接口,进行封装,通过公服端与“辽事通”一体化平台对接测试,完成医保门诊统筹额度、本年度统筹余额等信息查询功能。
3.2医保线上转出申请
开发核心端和公服端接口,进行封装,通过公服端与“辽事通”一体化平台对接测试,完成医保关系转移转出申请功能。
3.3医保线上转入申请
开发核心端和公服端接口,进行封装,通过公服端与“辽事通”一体化平台对接测试,完成医保关系转移转入申请功能。
3.4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查询
开发核心端和公服端接口,进行封装,通过公服端与“辽事通”一体化平台对接测试,完成医保转移接续的进度和情况查询功能。
3.5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信息变更
开发核心端和公服端接口,进行封装,通过公服端与“辽事通”一体化平台对接测试,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信息变更功能。
3.6职工医保参保登记变更
开发核心端和公服端接口,进行封装,通过公服端与“辽事通”一体化平台对接测试,完成职工医保参保信息变更功能。
3.7城乡居民医保终止登记
开发核心端和公服端接口,进行封装,通过公服端与“辽事通”一体化平台对接测试,完成城乡居民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终止登记功能
3.8出具医保参保凭证
开发核心端和公服端接口,进行封装,通过公服端与“辽事通”一体化平台对接测试,完成参保凭证加盖印章及打印下载功能。
3.9医保个人异地返还申请
开发核心端和公服端接口,进行封装,通过公服端与“辽事通”一体化平台对接测试,完成已办理异地安置登记的用户申请医保个人账户返还功能。
4.居民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支持
4.1大学生居民医疗趸缴
通过税务接口改造,支持大学生居民医疗趸缴功能(需要税务支持居民趸交业务为前提)。
4.2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激励
依据政策要求支持以下功能:
1、连续参保达年限的按规则提高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基金零报销激励,根据当年报销的情况动态调整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3、集中征缴期需按政策增加配置表。[单位自主申报到账;灵活就业自主申报到账;居民自主申报到账;职工特殊缴费到账;灵活就业特殊缴费到账;居民特殊缴费到账;职工退费;居民退费改造,更新连续缴费记录表;转移接续改造,更新连续缴费记录表。开发连续缴费判断接口,解析连续缴费记录表,返回连续缴费情况。
4.3城乡居民断缴待遇等待期
依据政策要求支持以下规则开发:
1、普通人员连续参保的判断规则;
2、居民转入后连续参保的判断规则;
3、如果先参保,就医时未办理转移接续被视作断保的规则;
4、断保期间以职工或灵活就业身份参保职工基本医疗的规则;
5、存在多次切换身份,中断超过3个月时判断规则。
5.定点服务协议网签系统
5.1药店协议网上签订申请
针对定点药店提供协议签订申请功能,申请机构录入机构基本信息、提交申请表信息和其他申请资料后发起协议签订申请。
5.2药店协议网上签订审核
定点药店用户发起协议签订申请后,由医保经办人员对申请进行受理审核。查看定点药店录入的机构基本信息、申请表信息及上传的审核材料信息,录入审核结果。
5.3药店网上签订查询下载
医保经办端可以查看协议文本,并进行确认,生成加盖经办机构签章的协议文本信息。协议文本正式生成并生效,支持药店查询下载。
5.4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网上签订申请
针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协议签订申请功能,申请机构录入机构基本信息、提交申请表信息和其他申请资料后发起协议签订申请。
5.5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网上签订初审
定点医疗发起协议签订申请后,由医保经办人员对申请进行受理审核。查看定点医疗机构录入的机构基本信息、申请表信息及上传的审核材料信息,录入初审结果。
5.6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网上签订复审
初审通过后进入复审环节,由医保经办人员对协议申请进行复审管理,录入复审结果。
5.7定点医疗机构网上签订查询下载
医保经办端可以查看协议文本,并进行确认,生成加盖经办机构签章的协议文本信息。协议文本正式生成并生效,支持定点医疗机构查询下载。
6.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衔接功能改造
6.1系统改造方案设计
配合业务科室梳理现有经办流程、结合参保衔接省级业务流程进行本市业务功能改造设计、功能设计、库表设计。
6.2参考国家“先参后停”相关实现逻辑进行本地化功能再造
梳理国家医保业务基础子系统的相关功能模块的实现逻辑、分析业务规则,结合本市业务特点确定是否增加复核功能,并完成功能开发。
6.3新增“保存跨省先参后停备案信息”功能
接收国家传递的备案信息,并结合业务需求增加相关业务逻辑校验、生成备案信息表数据、备案事件记录表数据。
6.4新增“撤销跨省先参后停备案信息”功能
接收国家对已发备案信息的撤销请求,并结合业务需求增加相关业务逻辑校验、更新备案信息、生成事件记录表数据。
6.5新增“跨省先参后停备案审核”模块
对备案信息进行人工审核,并将复核结果数据通过调用省级平台的方式完成对国家的数据反馈。
6.6新增“超期自动停保处理”定时任务
对于逾期未完成停保办理的人员,通过系统新增自动停保处理,完成相关业务数据的生成和更新。
6.7新增“暂停省内居民重复参保”功能
新增“暂停省内居民重复参保”功能,向省级医保平台开放供其调用,接收经省级平台转发的新参保地暂停申请,生成暂停申请数据。依据经办科室业务流程规则判断是否需审核,若需审核则开发审核功能,经办人员完成审核后向省级平台反馈结果。
6.8新增“保存省内居民重复参保暂停结果”功能
新增“保存省内居民重复参保暂停结果”功能,经办人员完成参保人暂停参保处理时触发,向省级平台发送结果。对因业务规则未停保人员,系统标记并记录原因,后续处理完问题重新发起停保,完成后重发结果。
6.9改造“职工参保登记”功能
改造中心端“职工参保登记”模块,经省级平台转发向国家医保平台查询人员参保情况,依查询结果判断:若存在跨省异地正常参保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合本市规程优化规则,不允许参保;若存在省内异地的,则通过省级平台向原参保地发停保申请。新增发送失败补偿机制,因网络或对方系统故障等导致发送失败的,结合经办需求定时轮询重发,确保停保申请最终发送成功。
6.10改造“职工批量参保登记”功能
改造中心端“职工批量参保登记”模块,界面增加事前校验按钮,点击后经省级平台转发向国家医保平台查询参保情况并做逻辑判断:有跨省异地正常参保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合本市规程优化规则,不允许参保;有省内异地的,通过省级平台向原参保地发停保申请。增加发送失败补发处理,记录失败信息及原因,后续定时轮询重发,确保停保申请最终发送成功。
6.11改造企业网厅“职工参保登记”功能
中心端新增人员参保情况查询接口,供网厅调用,经省级平台转发向国家医保平台查询全量参保信息。网厅对结果做逻辑判断:若有跨省异地正常参保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合本市规程优化规则,不允许参保;若有省内异地的,通过省级平台向原参保地发停保申请。网厅增设失败补发定时任务,因网络或对方系统故障等导致发送失败的,结合经办需求定时轮询重发,确保停保申请最终发送成功。
6.12改造“员工招聘一件事”功能
改造营商部门“员工招聘一件事”功能,增加跨省重复参保判断,对重复参保人员进行业务控制,不允许参保登记。通过省级医保平台“查询人员参保情况”功能获取跨省重复参保信息,对查询结果进行逻辑判断:若存在省内异地正常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通过省级医保平台向原参保地发起停保申请。增加发送失败补偿机制,因网络或对方系统故障等发送失败的,结合业务经办需求定时轮询重发,确保省级平台接收成功。
6.13改造“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功能
改造中心端“城乡居民参保登记”模块,经省级平台转发向国家医保平台查询人员参保情况,对结果进行逻辑判断:若存在跨省异地正常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再查国家医保平台先参后停备案信息,有备案则允许参保,无备案则不允许参保,规则需结合本市规程优化。若存在省内异地正常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记录省内异地重复参保情况,生成相关业务表。
6.14改造“居民批量参保登记”功能
改造中心端“居民批量参保登记”模块,界面增加事前校验按钮,点击后经省级平台转发向国家医保平台查询参保情况并做逻辑判断:若存在跨省异地正常参保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再查国家医保平台先参后停备案信息,有备案则允许参保,无备案则不允许,规则需结合本市规程优化。若存在省内异地的,记录省内异地重复参保情况,生成相关业务表供后续到账处理时逻辑判断。
6.15改造个人网厅“居民参保登记”功能
中心端向个人网厅提供人员参保情况查询接口,经省级平台转发向国家医保平台查询全量参保信息,对结果进行逻辑判断:若存在跨省异地正常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再查询国家医保平台先参后停备案信息,有备案则允许参保,无备案则不允许,规则需结合本市规程优化。若存在省内异地正常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记录省内异地重复参保情况,生成相关业务表供后续到账处理时业务处理。
6.16改造国家医保app地方专区“居民参保登记”功能
改造国家医保平台“居民参保登记”接口,经省级平台转发向国家医保平台查询人员参保情况,对结果进行逻辑判断:若存在跨省异地正常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再查询国家医保平台先参后停备案信息,有备案则允许参保,无备案则不允许,规则需结合本市规程优化;省内异地正常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记录省内异地重复参保情况,生成业务表供后续到账处理时发送停保申请。
6.17改造“城乡居民缴费到账处理”功能
改造中心端“城乡居民缴费到账处理”模块,结合省内业务特点,在缴费到账后判断人员是否为省内重复参保标记人员,若是则向原参保地实时发送停保申请信息,并根据缴费年度传递停保时间(缴当年停保时间为当前经办日期,缴次年停保时间为当年 12 月 31 日)。增加失败重发功能,因网络或对方系统故障等导致发送失败的,结合业务经办需求定时轮询重发,确保停保申请发送成功。
6.18改造“税务统模式居民到账定时任务”
修改“税务统模式居民到账定时任务”,对税务反馈的待处理城乡居民缴费到账人员进行判断,若为省内重复参保标记人员,实时向原参保地发停保申请,按缴费年度传递停保时间(缴当年则停保时间为当前经办日期,缴次年则停保时间为当年最后一个经办日)。增加发送失败补偿机制,因网络或对方系统故障等发送失败的,结合经办需求定时轮询重发,确保停保申请成功发送。
6.19新增“城乡居民暂停参保”定时任务
按经办规则要求,对省内重复参保且已收到停保申请的人员,按人员相应的停保期限,在指定时间进行自动停保处理,生成、更新相关业务数据。
6.20改造“城乡居民暂停参保”
改造中心端“城乡居民暂停参保”模块,判断人员是否存在待办停保申请,存在则在停保处理完成后调用“城乡居民省内重复参保暂停反馈”功能,向省级医保平台传递停保完成信息。增加发送失败补偿机制,因网络或对方系统故障等导致发送失败的,结合业务经办需求定时轮询重发,确保暂停反馈发送成功。
6.21改造“城乡居民批量暂停参保”
改造中心端“城乡居民批量暂停参保”模块,针对通过“城乡居民省内重复参保暂停”功能办理停保的人员,在复核、二次办理停保场景(实时完成停保处理场景除外)下完成停保处理后,调用“城乡居民省内重复参保暂停反馈”功能向省级医保平台传递停保完成信息。增加失败重发功能,若向省级平台发送暂停反馈失败,记录失败信息并定时轮询重发,确保反馈成功。
6.22改造“城乡居民暂停参保定时任务”
修改“城乡居民暂停参保定时任务”,对存在“城乡居民省内重复参保暂停” 待办停保申请且完成停保处理的人员,调用“城乡居民省内重复参保暂停反馈” 功能向省级医保平台传递停保完成信息。增加失败补传功能,记录发送失败数据,定期检查并重新发送,确保省级平台成功接收暂停反馈。
6.23改造国家医保app地方专区“城乡居民暂停参保”功能
调整国家医保app 地方专区“城乡居民暂停参保”功能接口及业务模块,对存在“城乡居民省内重复参保暂停”待办停保申请的人员,办理停保后通过暂停反馈接口向省级医保平台传递停保完成信息。增加发送失败补偿机制,因网络或对方系统故障等发送失败的,结合经办需求定时轮询重发,确保暂停反馈最终发送成功。
6.24改造“城乡居民终止参保”功能
修改中心端“城乡居民终止参保”模块,判断人员是否有待办停保申请,存在则完成终止参保后不再办理暂停业务,并调用“城乡居民省内重复参保暂停反馈”功能,向省级医保平台传递停保完成信息。
6.25改造个人网厅“城乡居民终止参保”功能
中心端新增向网厅提供省内停保申请待办人员信息的接口,网厅据此判断:若存在待办暂停申请,完成终止参保处理后调用“城乡居民省内重复参保暂停反馈”接口向省级医保平台传递停保完成信息,形成业务闭环。
6.26自测验证
支持自行对功能进行测试,验证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业务规则。
6.27地市配对联调
支持不同地市的相关系统进行配对协作测试,确保跨地市业务流程顺畅。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