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江城大道(滨湖西路-湖山路)市政工程
(二次招标)答疑纪要
各投标人:
泉州台商投资区江城大道(滨湖西路-湖山路)市政工程(二次招标)(招标项目编号:泉台招字[2026]第2号),现发布答疑纪要如下:
一、有关于招标文件的修改
删除招标文件第3章第1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B类)4.1.9条款“5.其他要求”中的第①点内容。
二、有关于投标人的提问
提问1.招标文件《第3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第1节第4.1.9款第5点规定:“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若为联合体形式的必须为牵头人身份完成的业绩,EPC或工程总承包业绩若为联合体形式的必须为牵头人身份且承担主体工程施工完成的业绩,否则业绩不计。”本次为常规的施工总承包招标,在EPC或工程总承包模式中,设计单位牵头、施工单位承担主体施工是行业惯常做法。倘若投标单位作为联合体成员已成功完成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并且能够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合同、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那么其业绩理应被视作其施工能力的有效证明。招标文件的要求显然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公平竞争”的原则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不得设置与项目实际需要无关的条件”的规定。建议将上述业绩要求修改为:若投标人作为联合体成员提供承担主体施工的业绩证明材料,该业绩予以认可?
回复:已取消牵头人的业绩要求详见“一、招标文件修改”内容,若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方所承接的施工业绩应满足本项目业绩所要求规定。
提问2.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存在为泉州台商投资区企业量身定做的行为。
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严格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的通知闽建筑〔2022〕5号规定的范本编制;业绩设置符合闽建筑[2017]39号文规定的不得超过招标工程实际指标的三分之二和企业类似业绩(指标不超过两项)的规定;评定分离定标办法严格执行根据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负面行为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闽建筑〔2024〕36号要求未存在负面行为。
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和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原招标文件与答疑纪要有不一致的,以答疑纪要内容为准。
招标人: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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