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团队要求:组建符合甲方要求的固定律师团队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能根据甲方需要及时调整团队结构。同时根据专业 领域明确团队分工,必须确定2名主办律师。非经甲方书面认可,团队律师不得变更;
2.2人员要求:乙方指派人员须认真细致、吃苦耐劳,能严格遵守机关各项规定,服从工作安排,根据工作要求至甲方指 定处室提供现场法律服务,必要时可协商增加或者调整服务日期;
4.4参加庭审要求:乙方应当对交办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并按时参加庭审;4.5配合工作要求:乙方应当配合提供行政应诉案件有关数据或者成果,配合完成行政应诉经验模式总结推广和相关考核工作。
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0%。
该项目采用按实结算以及总价包干双结算方式,当:合同服务期限完成案件低于150件(不含),按投标单价*实际完成数量据实结算(投标单价=每年中标包干价/150 件),实际结算金额不超过实际中标金额;如合同服务期限案件达到150 件及以上,采用每年中标包干价结算。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0%;年底按10月31日前的案件完成量支付进度款;合同服务内容全部完成并验收后支付合同尾款。可增加支付次数,每次具体金额,备注支付条件,多次支付期中要至少有1期明确为整个项目的履约验收期。收款人名称:北京市兰台(长沙)律师事务所开户行:中信银行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或星沙支行)账号:8111 601012900705 550
收款账户:
中信银行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北京市兰台(长沙)律师事务所:8111601012900705550) 3.预付款保函: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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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9-29 —— 2027-07-08
五、服务地点服务时间:采购服务期三年,服务合同一年一签。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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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由行政应诉处协同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对选聘法律服务单位进行工作绩效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 结果形成后报局领导,如考核不通过则终止合同并另行组织采购。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由行政应诉处协同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对选聘法律服务单位进行工作绩效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 结果形成后报局领导,如考核不通过则终止合同并另行组织采购。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由行政应诉处协同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对选聘法律服务单位进行工作绩效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 结果形成后报局领导,如考核不通过则终止合同并另行组织采购。
(6)履约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 (长财采购〔2024〕5号)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 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 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3.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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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乙方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甲方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2)乙方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乙方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甲方享有使用权(含甲方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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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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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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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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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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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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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