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综合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7月16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概况
近年来,盘锦市抢抓数字经济发展关键赛道,大力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成功入选全国第二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为顺利完成试点工作目标任务,准确把握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面临的痛点难点,充分调动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积极性,推动盘锦市中小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拟公开采购《盘锦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综合服务》,委托专业支撑服务机构支持开展平台化支撑、智库支撑和企业数字化改造评测验收服务,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服务内容
投标人应具备相关政府服务的项目经验和组织能力,能够基于盘锦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推进工作要求,开展相关服务内容。
(一)平台化支撑
围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核心要求和主要实施环节,提供一套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依托平台支撑市工信局实现试点工作的线上全流程管理。一是提供“申请-监督-评审-验收”的线上业务流程支撑,实现试点企业申报、服务商申报、改造过程填写、管理端评审等业务需求。二是根据试点申报过程汇聚的数据资源,实现线上归档管理,形成数据库支撑管理端决策。包含试点企业库、服务商库、“小快轻准”产品库、“一企一档”库等。三是做好试点城市实施成效的跟踪,包含绩效管理、资金管理等。
(二)智库支撑
支撑盘锦市完成试点城市全周期决策、组织和管理等工作。一是试点工作规划与制度制定,包括工作专班制度文件、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服务商管理办法、试点企业及项目管理办法、试点企业评测验收管理细则等文件,支撑试点实施过程中需要的组织与管理制度建设。二是支撑试点企业改造全过程管理,制定试点企业改造项目申报指南,进行试点项目入库审核,对试点企业改造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及时跟进企业改造进展,跟踪企业改造面临的问题。三是申报遴选工作方案支撑,支撑组织试点企业申报遴选、服务商申报遴选、“小快轻准”产品遴选、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遴选、试点标杆示范遴选、优秀服务商遴选等,围绕各项工作要求,拟定遴选工作方案、遴选通知及评审标准,开展政策解读宣贯以及遴选组织实施等全流程工作。四是支撑中期及整体绩效自评价验收,按照国家部委中期及整体绩效评价工作考核要求,结合盘锦市试点工作现状,编制工作方案,协助组织中期及整体绩效评价材料准备,编制试点城市中期及整体评价报告。五是提供研究咨询服务,在试点实施过程中提供研究咨询服务,提炼盘锦试点模式及典型经验,总结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提炼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盘锦模式”。
(三)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成效验收
面向精细化工、石油石化装备制造、农副产品加工3个细分行业,基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最新版《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和《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南》等相关要求,开展600家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成效验收及数字化水平评测工作。一是审核企业数字化改造书面材料,主要包括数字化改造合同、数字化改造项目方案、发票和付款凭证等交易记录等。二是现场核查企业数字化改造成效,对于每家通过数字化改造成效书面材料审核的企业,组织专家开展企业数字化改造成效现场核查。三是基于数字化水平等级评定和改造成效评价结果,为每家企业编制《数字化转型成效验收报告》。
三、服务要求
1.中标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
2.中标单位具备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咨询服务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且未作为数字化服务商开展盘锦市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相关工作。
3.中标单位和其从业人员在项目执行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泄露项目相关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2)擅自更改、项目执行程序和相关内容。
4.投标人须承诺:如果投标人中标,对于平台化支撑,需自合同签订起2个月内完成试点工作管理功能开发上线运行。
5.中标人应保证在工作日提供服务,并指派专人与招标人保持沟通,随时可以承担招标人指派的任务。需要与招标人当面对接项目或者列席咨询会议的,应及时响应。
四、知识产权要求
1.本次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内容的署名权归成交人所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和使用权归采购人所有(署名权除外)。
2.供应商须出具承诺函,保证招标响应文件及资料均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五、其他需求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起至2026年12月31日(具体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对第二批试点城市的验收安排确定)。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接到采购人通知后,向采购人开具合同总额40%的发票,收到中标人提供的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在试点项目完成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期绩效评价后,中标人接到采购人通知后,向采购人开具合同总额40%的发票,采购人收到中标人提供的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在试点项目完成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终期绩效评价后,中标人接到采购人通知后,向采购人开具合同总额20%的发票,采购人收到中标人提供的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
4.验收标准:满足国家及地方制定的相关规范、标准,以及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合同要求标准验收。
5.报价要求:本项目为总价包干,采购单位不承担合同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如有发生,一切费用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投标总报价一次报定,包括完成本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工、工资、通讯费、交通费、耗材费、保险、劳保、利润、税金等各项应有费用。
其他未尽事宜在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